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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
工作程序(试行)
为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加快具有突出临床价
值的临床急需药品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条件
符合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中规定的附条件批
准的情形和条件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向 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 ) 提出附条
件批准申请。其中:
1. 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有
关部门提出。
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应为按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认定的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 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I级)相关疾病的预防用疫苗。
二、工作程序
(一)早期沟通交流申请( II 类会议)。 鼓励申请人在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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