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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工作程序(试行)
为鼓励研究和创制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一)适用范围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
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
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等,申
请人可以在 Ⅰ、 Ⅱ 期临床试验阶段 ,通常不晚于 Ⅲ 期临床试验开展
前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二)适用条件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应当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严
重危及生命是指病情严重、不可治愈或 者 发展不可逆,显著缩短
生命或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形;严重影响生存质量是指病情发展
严重影响日常生理功能,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疗将会导致残疾、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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