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工作程序(试行)

此文档适用于药品类型企业 注册岗位, 于注册场景使用。突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10页 更新时间:2020-07-09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注册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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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附件 1 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工作程序(试行) 为鼓励研究和创制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一)适用范围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 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 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等,申 请人可以在 Ⅰ、 Ⅱ 期临床试验阶段 ,通常不晚于 Ⅲ 期临床试验开展 前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二)适用条件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应当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严 重危及生命是指病情严重、不可治愈或 者 发展不可逆,显著缩短 生命或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形;严重影响生存质量是指病情发展 严重影响日常生理功能,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疗将会导致残疾、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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