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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冬

本科 | 15 年行业经验

专业领域 药品
技术职称 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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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当制药界的“吃瓜群众”

2019年12月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求,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而实际上,药监部门也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定期开展对药品的抽查检验。近期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49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3年第30号),公告中上榜的企业赫然在列,同时还对各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国家药监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先不谈处罚尺度是否合理,我们可先从公告中来具体分析下面两组数据。从抽检的49个批次药品中出现不同检测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次数来看,含量项占所有项目的比例高达71%;即使从含量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数量占比来看,16家就有4家,同样在所有项目中占比是最高的,占比37%。可见,含量检测项已然成了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重灾区。而含量不符合规定其实已经是踩了法律红线。药品管理法中明确将“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情形定性为劣药;第一百一十七条还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可见,国家对于生产销售劣药处罚的严厉程度可以说是史上空前的,也是下了很大的决心予以施行。但从山东省局发布的“鲁药监处罚〔2023〕Y102号”关于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金额来看,似乎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处罚标准存在偏离。如果按十万货值金额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本次罚款金额至少应该在100-200万之间。但实际,官方通报只按货值金额的3倍算,即30万元。从这组数据来看,不免让公众觉得困惑?为啥药监部门没有按药品管理的要求来进行处罚呢?难道药监部门对该企业存在偏袒的成分?其实不然,我们可以从类似的劣药处罚案例中找到答案。如“湘药监药罚〔2022〕52号”对于湖南嘉恒制药有限公司的处罚,货值金额是102916元,罚款金额也按3倍算,即308748元;处罚依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再如“鲁药处罚〔2021〕Y102号”对于山东圣鲁制药有限公司的处罚,货值金额25920,处罚1300000元,即按货值10万的13倍处罚,这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罚款金额范围内;处罚依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和《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从以上案例中不难看出,不同地方药监部门对于处罚的依据同样存在差异,且并不一定只单纯按药品管理法的处罚标准,更多时候还是会结合其它相关的法规,根据实际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影响进行综合考评来得出最终的处罚结果。其实,也体现出地方执法部门的人性化,避免“一刀切或一棒子打死”,还是留予企业积极进行配合整改的机会,从而最大程度减少因违规带来的风险。综上,对于药监部门判罚尺度是否合理的顾虑也就无攻自破了。但同时,我们也不免感叹,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已近4年,为何仍然有部分企业敢于以身试法?我认为根本原因应从法规学习、产品研究、生产/检验、体系等4个维度进行剖析,总的概括如下:一是对于新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学习还不够深入,未能及时做好法规更新的有效培训;二是生产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对于药品研制阶段的考察与存在风险点考虑不够全面,产品工艺或检测方法仍然存在缺陷漏洞;三是员工在药品生产检验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注册/验证工艺/标准有效执行与监督,特别是已上市持有人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情形尤为突出;四是企业质量体系运维失控,现有体系已无法保证放行后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那么药品生产企业的路在何方?未来应该如何规避监管的处罚?其实,羊毛终究出在羊身上,企业还需从自身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来找到答案,而不是单纯作为“吃瓜群众”对药监部门的执法尺度提出疑虑,甚至是诟病!相关文件下载、服务及学习课程:合规文库: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合规培训:药品管理法、刑法假劣药法规解读及药品流通假劣药现状和辨别培训委托定制:建立持有人委托生产质量保证协议联系专家,获取专家指导意见:e邀专家*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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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制药人永远都在“学”

自2019年12月《药品管理法》颁布以来,对已上市持有人的监管一直处于摸索中,国家先后陆续出台了相关法规与指导原则,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但不管监管如何变,药品的质量风险应始终牢牢地掌握在已上市持有人(MAH)手中,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2023年6月辽宁省药监局发布了“辽宁味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行政检查结果公示”,值得关注的是该企业类型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近年官方对于持有人的行政检查结果公示并不多见,这与MAH监督检查的体制仍不够系统完善有关,尽管国家已出台了相关的法规要求。从该公告中还能看出,检查的内容主要还是以执行GMP情况为主。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厂房设施缺少排风设施、设备清洁后未干燥彻底、未记录相关操作过程及数据、检验报告书写不规范、记录设计/填写不完整等问题。从发现的缺陷中不难能看出,该企业出现该类问题的根源在于人员防污染交叉污染的意识与重视程度不够,以及检验过程中存在数据可靠性/完整性不足等问题。这类问题看似见惯不惯,但稍不留意,将是暴雷的重灾区。特别是数据可靠性的要求,近年来国内国外均出台了详尽的法规支持,如国内2020年12月1日施行的《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WHO发布于2021年的《Guideline on data integrity数据可靠性指南》。针对相关法规要求,国内企业应该予以重视起来。归根到底还是要将员工培训真正落到实处,如今谈“培训”,尽是一声唏嘘!“培训”在GMP整改中已经被冠以老生常谈的笑柄,很多企业更是不以为然。我们始终要明白真正做事执行的是哪些人?药品生产不仅仅是生产部门的事情,应是多部门联合作战,认真梳理好每条鸿沟栈道是否可行?一个环节出纰漏,大概率会出现破绽,饮恨西北!所以,培训还得做!但要系统地做,绝不流于形式!一是夯实基础。各岗位员工除做好全年公司级培训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具体岗位进行详细的技术业务培训,并通过相同岗位内部分享、研讨的方式加深巩固本岗位知识面。二是交互融合。定期组织各部门各岗位业务之间的课题宣贯,相互学习渗透,了解各岗位存在的盲点与痛点,逐一击破。通过各岗位融合,将激发倒逼本岗位业务的调整与优化,将有助于药品质量风险管控持续有效。个人认为,企业内部自检是一种学习提升的绝好机会,而交叉错位检查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三是监督赋能。通过培训,员工可能知道能不能做?但不一定知道做得好不好。作为管理者、监督岗位的员工其实在管理监督过程中也无形地提升了业务岗员工的业务与法规意识,员工自身素质将直接影响检查官对企业的印象分,将作为检查结果的风向标。如果培训能真正做到位,其实各类缺陷都可避免。当你把一件事做到极致,胜过平庸地做一万件事。“活到老,学到老”。这句话,不管哪个时期都不会过时。而肩负人民生命健康的制药人,更应该如此。可以明确的说,MAH检查绝不会只停留在传统意义的GMP上,官方后续检查的重点趋势将转移到已上市持有人如何更好的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上来。那么,企业又该如何应对?这又归结于“学”。相关文件下载、服务及学习课程:合规文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合规培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对于药物警戒gvp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委托定制:企业培训联系专家,获取专家指导意见:e邀专家*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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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自述
头衔
CIO合规保证组织特聘专家
擅长
药品研发、生产、MAH、认证、审计
行业经验
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12年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研发管理经验,曾任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负责固体制剂、原料药、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等剂型生产。曾任某企业生产负责人,主导企业新车间的全面升级改造,并推动企业通过多次国内GMP、国外TGA、WHO认证。现任某大型上市企业MAH质量管理岗,主导负责企业体系构建与审计评价工作。 研发、CRO与CNAS经验,曾任某CRO企业质量负责人,主导实验室质量体系搭建,并顺利通过CNAS认可。主导过研发从小试到工艺验证的研究与转移工作,对研发技术工艺和质量管理有较为丰富经验! 年行业经验
个人说明
相信自己,上天只会眷顾有准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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