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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包括:“一号多名称”、“一号多主体”和“一号多商标”三种。而“一号多用”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标签上标注“疗程”“特效(高效)”“强壮”“保健”“激活细胞”“再生细胞”“抗炎”“抗敏”“舒敏”“脱敏”“护眼”“毛囊激活”“祛疤”“药妆”“处方”“药用”“治疗”“解毒”“促愈合”等及类似词汇,都有涉医、涉药的倾向......
注册备案人应当先完成微生物及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并出具书面报告......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以省略通用名或者属性名。
CIO之前和大家分享过某化妆品生产企业违规生产销售被处罚42万余元的处罚案例。 随着对案例的深入了解,我们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留样并记录。那么,化妆品企业应如何正确贮存留样的产品、保存留样记录呢?
CIO监管查查梳理发现,不少化妆品企业都曾因生产或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被罚。特殊化妆品必须要经过药监部门注册才能生产、进口。 那么,化妆品品牌方如何注册特殊化妆品,有哪些注意事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又如何确保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已注册产品呢?
虚假宣称一般是指通过编造、虚构信息、证据、结论、概念等行为,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虚假的、不存在的内容。 比如产品实际上没有祛痘功效,却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祛痘功效的,或在没有取得专利许可的情况下宣称产品拥有某某专利的......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有关证明文件可以实施电子化管理。
一年一度315,如何防范化妆品消费陷阱? 官方分享!选用化妆品需注意以下几点,提高自身化妆品消费维权意识和能力!
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