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罚没695万、禁业30年!重庆一药企无购销记录被顶格处罚——河南一药企被暂停销售
2026年9月18日 · 医药监管动态速览
本期快讯精选 3 条动态。头条关注重庆市药监局公告送达的一起重大处罚告知——某药企无购销记录开票、药品流向不可追溯,拟被罚没约 694.6 万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禁业 30 年;同时覆盖河南一药企因拒绝、逃避监督检查被暂停销售,以及国家医保局通报各地立项指南对接落地进展。以下为您逐条解读。
【头条】无购销记录、流向不可溯,重庆一药企拟被罚没约694.6万元、法定代表人禁业30年
9月18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公告(渝药监罚告〔2025〕53号):经查,某医药有限公司开具了购买方为其他医药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系统无购销记录,药品流向不可追溯,情节严重;且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该局拟给予四项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约57.7万元、罚款约636.9万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禁业30年。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依法公告送达;被处罚单位可在三十日内领取文书,并有权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视为放弃。
三大看点解读:
看点一:票、账、货三流分离是顶格并罚的导火索
开具发票却无购销记录、药品流向断链,叠加非法渠道购进——发票流与实际业务完全脱节,直接触发“罚没约694.6万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禁业30年”四项并罚,处罚力度传导到“人”本身。
看点二:流向断链牵出深层风险
药品流向可追溯既是 GSP 的核心要求,也是医保基金监管的基础——流向一旦断链,往往与回流药、挂靠走票、套取资金等更深层的违法链条相关,这正是监管部门对“无记录开票”零容忍的原因。
看点三:失联不免责,程序照常推进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时依法公告送达,逾期即视为送达,处罚程序照常推进;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同样有明确期限——企业须保障注册地址与联系方式真实可送达。
企业行动建议(按责任岗):
◆ 【质量负责人】每月核查票、账、货、款一致性,发现开票无对应购销记录、系统数据与实物流向不符等异常,立即冻结相关业务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 【采购负责人】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索证索票与首营审核资料留存完整,杜绝非法渠道购进;
◆ 【合规官】建立购销记录与药品流向的完整性稽核机制,确保流向全程可追溯;熟悉陈述申辩与听证程序期限,涉罚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 【企业负责人】保障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可送达——公告送达后逾期视为送达,失联不能阻却处罚程序,还会使申辩与听证权利丧失。
发票开了、记录没有、流向断了——三流分离直接触发“罚没+吊证+禁业”顶格并罚。
CIO提示:票账货款一致性、药品流向可追溯,是流通企业经得起任何稽查的两条硬底线。CIO 在线作为医药第三方合规服务机构,可提供 GSP 合规咨询、药品经营许可辅导、追溯体系搭建与飞行检查应对等服务,助力流通企业远离“吊证+禁业”级别的处置风险。
【简讯】本期其余动态
1. 河南:一药企拒绝、逃避监督检查被暂停销售(河南省药监局第六监管分局)
某医药有限公司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延迟提供材料等方式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依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视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被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整改完成并消除安全隐患后,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解除。企业应配合监督检查——拒绝、逃避检查将直接触发风险控制措施。
2. 全国:各省平均对接落地37批立项指南,16省已完成39批发文(国家医保局)
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 16 个省份已完成 39 批立项指南对接发文。省级基准价采取直接平移、量价加权、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等定价路径,超声整体调涨、放射整体降价;各地特级护理普遍从 60 元左右上调至 150 元、一级护理从 30 元左右上调至 60 元;重庆对接病理类立项指南后预计增加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约 1.11 亿元、同比增收 13.94%;北京口腔正畸每疗程最高减负约 7500 元,安徽 CT 平扫降至 250 元左右。
【来源与声明】
本期内容依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六监管分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官方公开渠道信息整理;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敏感信息已作脱敏处理;内容仅供行业参考,具体以官方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