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3、办理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号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2号
4、咨询电话:027—87110083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1、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具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具备使用放射性药品的专业人员、设施、房屋及管理制度等;
2、申请变更《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使用地址、使用范围的医疗单位,应具有核发相对应等级《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医疗技术水平的人员、设备、房屋设施等条件;
3、具有相适应类别的使用范围。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1、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属于本行政机关,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3、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查结果。
4、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准予许可的事项,网上及时生成电子证书,不予许可事项,网上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系统及时通知企业。
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含检验科和核医学科)基本概况;
(2)按验收标准自查情况;
3、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目录表;
4、仪器、设备目录,房屋设施情况(附平面布局图);
5、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复印件)和环保部门发放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申请一类的可不提供);
6、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变更事项申请表;>>申请表
7、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历证明(包括执业证书、职称、职务、聘任书);
8、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放射性药品收支、登记、使用、核对、保管及注销制度;放射性药品配置的操作、质控及记录制度;放射性药品设备的操作、管理制度;体内放射性药品使用、观察制度;放射性药品卫生防护制度;不良反应、放射性污染的紧急处理及报告制度;
9、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0、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办理该项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答:具体需要哪些材料在服务指南中有详细的说明。
问题2:如何查询业务办理进度与结果?
答: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移动端、各政务服务大厅查询设备等查询。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