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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复方薄荷脑软膏案(粤药监药罚〔2024〕20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4〕2002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标准规定复方薄荷脑软膏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复方薄荷脑软膏(批号:2306006,包装规格:28g/瓶/盒),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0962013相关规定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产品和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68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18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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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检查结果的通告(2024年第1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省药监局组织对38家次药品生产单位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结果予以通告(见附件)。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9日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2024年第1号)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结论1瑞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月09日-12日青霉素类粉针剂车间(301):青霉素类粉针剂生产线(301);粉针剂车间(304):粉针剂生产线(304);头孢类粉针剂车间(305):头孢菌素类粉针剂生产线(305)1#线、2#线;青霉素类粉针剂车间(306):青霉素类粉针剂生产线(306);集采品种:注射用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注射用头孢西丁钠、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注射用头孢噻肟钠符合要求2山东宁康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月15-16日中药饮片(普通饮片车间普通生产线;毒性饮片车间毒性生产线)符合要求3山东希尔康泰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1月16日-19日小容量注射剂S1车间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符合要求4山东金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1月24-26日粉针剂(三车间,A-06-02生产线),小容量注射剂(三车间,A-06-03生产线);原料药(谷胱甘肽,二车间A-05-01生产线)符合要求5山东威智百科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1月23-26101车间小容量注射剂;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符合要求6济南高华制药有限公司2024年1月30-2月1日片剂: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原料药:原料药车间(吲达帕胺生产线、富马酸氯马斯汀生产线、聚甲酚磺醛生产线)符合要求7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27日-29七高新区同济科技工业园--小容量注射剂或大容量注射剂或冻干粉针剂;集采中选;特药检查符合要求8山东先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2024年04月08日-10日治疗用生物制品(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符合要求9华润双鹤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2024年3月27日-29日集采品种:胞磷胆碱钠注射液(二车间最终灭菌1号线),枸橼酸咖啡因注射液(二类精神药品,三车间最终灭菌4号线),葡萄糖酸钙注射液(三车间最终灭菌6号线)受托生产的注射剂品种:烟酰胺注射液(三车间非最终灭菌3号线)符合要求10仁和堂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6日-28日口服固体制剂(制剂车间,生产线一、二、三、四含出口药品丙戊酸钠片)、原料药(合成车间A1区,A2区生产线 含出口药品盐酸地芬尼多)符合要求11山东中大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9月4-6日片剂、颗粒剂(提取车间中药提取生产线、固体制剂车间固体制剂生产线)符合要求12华润昂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3日-16日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11(I)、注射用重组人组织型纤溶酶原激酶衍生物)(微生物发酵车间、百杰依纯化车间、冻干粉针车间)符合要求13山东博安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日-4日治疗用生物制品(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原液一车间一线、二线,制剂车间西林瓶灌装线)(地舒单抗注射液)(原液三车间、制剂车间预灌封灌装线)符合要求14齐鲁制药有限公司2023年11月7日-11日治疗用生物制品(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聚乙二醇化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贝伐珠单抗注射液)符合要求15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1日-24日治疗用生物制品(聚乙二醇化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55车间聚乙二醇化人粒细胞刺激因子原液生产线,12车间冻干粉针剂生产线)符合要求16山东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7日-30日血液制品(人凝血因子Ⅷ)(因子车间、分装车间,冻干类生产线)符合要求17山东安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09月1-3日原料药:玻璃酸钠(非无菌原料药)(生产一车间(发酵、提取纯化)、生产二车间(二次精制))符合要求18山东中健康桥制药有限公司2023年9月4-6日银杏叶胶囊、铝镁匹林片(II)(颗胶片车间,硬胶囊剂生产线、片剂生产线)、复方益母口服液(口服液车间,口服液生产线,含中药前处理及中药饮片车间、中药提取车间)符合要求19山东二叶制药有限公司2023年9月14-16日粉针剂车间(青霉素类)(201生产线-混粉、205生产线-分装)符合要求20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2023年9月4-6日102车间颗粒剂生产线、片剂生产线;103车间R309a、R309b、R309c、R309d、R310a、R310b生产线;107车间中药前处理生产线;108车间中药提取生产线符合要求21济南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2023年09月01日-09月03日体内放射性药品(小容量注射剂(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生产车间、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生产线;锝药物生产车间、锝药物生产线)符合要求22齐鲁制药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1日-14日小容量注射剂(抗肿瘤类)(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旅游路8888号6100单元生产线,集采中选品种:多西他赛注射液,新上市品种:顺铂注射液);冻干粉针剂(抗肿瘤类)(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旅游路8888号6100单元生产线,集采中选品种: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注射用硼替佐米);冻干粉针剂(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旅游路8888号7300单元7310冻干粉针剂生产线,集采中选品种:注射用比伐芦定,新上市品种:注射用福沙匹坦双葡甲胺)符合要求23齐鲁安替制药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5日-27日370车间373单元(集采品种:注射用比阿培南);无菌原料药:头孢他啶(含碳酸钠)(710车间712单元)、头孢呋辛钠(300/1000车间300单元);集采品种:注射用头孢唑林钠、注射用头孢米诺钠、注射用盐酸头孢吡肟、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符合要求24山东丹红制药有限公司2023年11月7日-9日中药注射剂(丹红注射液:制剂Ⅱ车间/制剂Ⅲ车间 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中药前处理提取车间 中药前处理提取生产线)符合要求25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06-08日感冒类、抗病毒类药品符合要求26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4日-12月6日感冒类药品符合要求27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6日-8日宣肺败毒颗粒、稳心颗粒符合要求28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9月24日-27日三车间三层共挤输液用袋6号生产线、三车间三层共挤输液用袋7号产线符合要求29济南润正中药材有限公司2023年9月1日-3日普通饮片车间普通饮片生产线;毒性饮片车间毒性饮片生产线符合要求30山东光明药业有限公司滴眼剂(一车间,滴眼剂生产线)符合要求31山东圣鲁制药有限公司2023年09月1-3日小容量注射剂一车间(最终灭菌生产线、非最终灭菌生产线)符合要求32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9月4-6日2505车间冻干1线;集采中选:注射用艾司奥美拉唑钠、注射用兰索拉唑符合要求33山东昊福药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2023年9月1-3日中成药;小儿咳喘灵颗粒、冠脉宁片、冠脉宁片(素片)符合要求34山东辉成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09月1-3日小容量注射剂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符合要求35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09月4-6日山东省淄博市高小容量注射剂:301车间,一楼针剂生产线(4#):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规格:2ml:10mg,国药准字:H37020634)301车间,一楼针剂生产线(2#、3#、4#):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规格:2ml:氨基比林0.1g、安替比林40mg、巴比妥18mg,国药准字:H37023824)。精神药品:105车间,105-01-01,105-02,105-04生产线 咖啡因102车间,102-07-01,104-01-02生产线 巴比妥、异戊巴比妥、苯巴比妥102车间,104-01-01生产线盐酸曲马多符合要求36山东京御堂制药有限公司2023年09月4-6日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符合要求37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9月1-3日中成药;疫情防控品种符合要求38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3-5日布洛芬片、对乙酰氨基酚片、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监督检查(102固体制剂车间01-片剂生产线、105固体制剂车间01-片剂生产线、液体制剂车间(包含配酊、中药提取车间)01-口服液体制剂生产线(口服液体剂、混悬剂、糖浆剂(含中药提取))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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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87期)

    企业名称大连冠翔义齿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4月3日-2024年4月3日,2024年4月26日-2024年4月26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变更地址后未进行内审的情况;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设备间温度易过高的情况、仓库没有将挡鼠板固定的情况;在设备方面存在消毒柜使用记录丢失,消毒柜紫外线灯管更换不及时的情况、存放染色液的冰箱无设备使用记录的情况;设计开发方面存在部分设备未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况。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大连鸿禄义齿制作中心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13日-2024年3月14日,2024年4月26日-2024年4月26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厂房设施方面存在卫生不整洁的情况、部分原材料不在规定区域存放的情况;设备方面存在部分停用设备存放在生产区域的情况、部分在用设备未纳入设备管理的情况、比色板未采购标准品的情况;文件管理方面存在部分文件未时及修订的情况、部分规程文件未加印“受控”章的情况、设计开发方面存在部分设备未纳入设备管理未标明用途的情况、部分设备未进行工艺验证的情况;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生产时间记录不准确的情况;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存在说明书等文字内容体现不直观的情况。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大连吉美佳义齿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6日-2024年3月7日,2024年4月26日-2024年4月26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外包装盒堆放混乱的情况、危险品柜无法满足安全存储要求的情况;设备方面存在部分设备外壳生锈破损的情况、部分电脑未纳入设备管理的情况、部分计量设备未进行校准的情况;设计开发方面存在部分设备及相关工序未验证的情况。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大连康乾义齿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18日-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17日-2024年4月17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机构人员方面存在培训内容不全面的情况;厂房与设备方面存在仓库内无遮光设施的情况;设备方面存在CAD等电脑未纳入设备管理的情况;文件管理方面存在引用的法规版本未标识的情况、放行人填写错误的情况;采购方面存在部分原材料未标识有效期的情况、设计单样式不准确的情况;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整改方面存在内审人员未签字的情况。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大连缪斯义齿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4月7日-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30日-2024年4月30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生产区域内存有员工个人生活用品的情况、生产区水房窗户无防虫措施的情况、无危险品存放专用柜的情况;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生产管理中使用ERP管理软件部分电子数据不完整的情况;在设计开发方面存在部分设备未纳入设备管理的情况、企业《设计单》部分文字表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部分设备无操作文件进行规范管理;在质量控制方面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中部分数据记录不完整的情况。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大连溢崑义齿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26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4月26日-2024年4月26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厂房与设备方面存在检验区上方部分墙皮脱落的情况、空气压缩机使用的油和水滤柱的更换频率未明确的情况;设计开发方面部分设备未见设备状态标识,消毒柜未经验证并规定一次消毒的最大数量等情况;采购方面存在部分原材料有效期不明确的情况、医疗机构提交的《设计单》未有效进行信息转化的情况;质量控制方面存在比色板未建立校准规程,未进行自行校准的情况。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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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88期)

    企业名称大连普世众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4年4月14日-2024年4月15日,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6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计算机系统存在验收员用其他人员权限登录计算机系统等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在设施与设备方面存在运输车未定期检查清洁等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部分药品未填写验收日期等问题;在储存与养护方面存在冷库内未设置合格区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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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拜泉县田清药店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案(拜市监处罚〔2024〕13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拜泉县田清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1MA1CCGKC42法定代表人徐冬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拜市监处罚〔2024〕136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拜泉县田清药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现场未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4]D149号。责令当事人15日内予以改正,同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拜泉县田清药店检查,现场仍未按责令整改要求进行整改。为查明事实真相,2024年4月17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拜泉县田清药店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15日内按要求整改完成。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拜泉县田清药店,核查2024年4月1日下达的责令整改事项,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且责改后仍未改正的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履行了监管义务的事实;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分,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8.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一)建立本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医疗机构还应当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纳入医疗机构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的规定,构成了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本局采取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根据《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同时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轻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伍千元整)。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2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29处罚机关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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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益丰玖和大药房店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中药饮片案(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5481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548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益丰玖合大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MACM5MAA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加松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02000万元,罚款0.2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4-22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151476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5481号当事人:上海益丰玖合大药房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CM5MAA11住所:浦东新区北蔡镇陈春路285号1,1夹层,287号1,1夹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陈加松经查,当事人在浦东新区北蔡镇陈春路285号1,1夹层,287号1,1夹层经营店招为“益丰大药房”的药店,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CA0141083)。2023年7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盐杜仲(生产企业:湖南振兴中药有限公司;规格:100克/瓶;批号:22110109)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8月25日,本局收到浦东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抽20230404)显示性状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8月29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随即反馈至总部,当天即下架不合格批次的盐杜仲,并申请复检。2023年10月7日,本局收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该药品复检后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313599),显示性状项目检验结果仍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6月27日、2023年7月14日经总部统一协调从上海益丰玖阳大药房共调拨5瓶批号为22110109的盐杜仲,验收结论为合格。当事人所销售的盐杜仲药品,其中用于抽检4瓶,由当事人无偿提供,对外销售1瓶,销售价格为20元/瓶。故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0元,货值金额100元。上述事实主要由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该药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验收后该药品的温湿度储存情况、养护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局于2024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4〕1520230054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涉案药品检验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认定为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涉案药品风险性较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涉案药品数量较小或者未销售的,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危害人体健康,无社会影响等6项情形属于从轻裁量因素;同时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20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仟圆、违法所得贰拾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4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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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凝美(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沪市监青处〔2024〕292024000092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青处〔2024〕29202400009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科凝美(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8MA7BLAUK6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高绍阳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4-26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02832668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青处〔2024〕292024000092号当事人:科凝美(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18MA7BLAUK6H住所(住址):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868号1幢二层2110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绍阳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在京东平台设有店铺“泊 缇诗官方旗舰店”(网址:https://item.jd.com/10074082757096.html)。2023年6月1日起当事人在上述店铺销售“泊缇诗维生素CE多效焕能精华液”(净含量:30ml,备案编号:云G妆网备字2018000615。备案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宣传有“抗氧修护”、“提升高倍抗氧力”、“专研配方抗氧更高阶”、“黄金组合科学抗氧紧致修护”、“2大核心技术实力抗氧”。抗氧化为化妆品新功效,上述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未进行特殊化妆品注册。11月27日当事人对上述宣传内容进行整改,期间共计销售涉案化妆品4件,销售金额共计1718.28元。本案货值金额1718.28元,违法所得1619.6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2024年4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罚告〔2024〕2920240000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危害人体健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缴款输入码2924000092。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附:相关法律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规其他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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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冶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案(沪市监闵处〔2024〕122024000010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闵处〔2024〕12202400001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冶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585267981M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石双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02700万元,罚款1.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4-25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82632652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4〕122024000010号当事人:上海冶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5267981M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598-1号11幢109室实际经营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25号2幢616室法定代表人:石双经查证,涉案商品名称为“睫毛清洁液”,包装上仅用英文标示名称以及用途,主要用于脱卸假睫毛时清洁睫毛上附着的油脂、灰尘,无中文标识以及化妆品标签应有的内容。2023年8月10日,当事人对涉案商品完成化妆品备案,备案人为当事人,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3013396。2023年10月,当事人委托中山市邦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涉案商品,数量为20瓶,生产价格为1.5元/瓶,共计30元。因当事人计划将此商品销往境外或者从事跨境经营的经销商,因此未在销售的涉案商品上使用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规定的标签。2023年12月,当事人将涉案商品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平台上销售,网店中的名称是“美睫店专用嫁接睫毛清洗剂清洁水温和无刺激浓缩液睫毛清洗液批发”,商品页面上有文字和图片标注了免责声明,提醒购买者该商品只能向境外销售,不能向国内销售,也不能自用。截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了5瓶,总金额为34.5元,剩余涉案商品已自行销毁。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132元,违法所得为27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和配合调查的相关笔录的真实性。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采购销售涉案商品的情况。3.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的货品快照页面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商品的情况。4.当事人提供产品外观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商品外观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商品由正规厂商生产。6.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证明商品的数量和成本。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的备案材料1份,证明已完成普通化妆品备案。8.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的销售记录1份,证明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和价格。9.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生产时的试验报告1份,证明涉案商品无质量安全问题。10.投诉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情况。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当事人销售的“睫毛清洁液”属于化妆品,商品包装上无符合规定的中文标识。虽然当事人在网店进行了提醒,告知购买者不得用于国内销售或自用,但当事人在国内进行销售,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所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无符合规定的中文标识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2024年3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4〕1220240000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对涉案商品进行销毁,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所得仅为27元,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从轻行政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元(¥27.00)。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4月25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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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皇妃(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沪市监嘉处〔2024〕142024000265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4〕14202400026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皇妃(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3MA1GK8UPX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戴芳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1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4-23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072443690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4〕142024000265号当事人:皇妃(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13MA1GK8UPX6住所(住址):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7068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戴芳2023年12月25日,本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淘宝店铺销售的护肤品套装标题中包含“敏感肌肤专用”,该宣传为虚假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为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化妆品,于2013年在淘宝开设店铺“敏感肌肤专业修护师”并投入使用。2023年4月,当事人在上述平台对外销售“敏感肌肤专用护肤品去舒缓红血丝补水修护复角质层增强厚乳霜”,同时对外发布广告宣传该款护肤品具有“敏感肌肤专用”功效,售价从68元至358元不等,累计销售涉案物品10单,合计金额1983.14元。经核查,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面内宣传“【适用肤质】适合敏感肌、痘痘肌等各种肌肤类型”、“【核心成分】专为敏感肌肤研发”、“舒缓”、“修护”等文字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上述涉案产品具有“适用敏感肌”“舒缓”“修护”功效。经查询化妆品备案信息网站,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未经过任何功效备案。另查,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面内对外宣传产品“医用冷敷贴”、“医用级敷料”、“医药级成分”、“医用面膜使用前后对比”等文字内容。上述广告内容均由当事人从1688平台店铺“梵茜曼琳(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拷贝修改并对外发布的,广告系当事人自行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涉案广告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产品宣传页面、整改情况、协查函、功效宣称备案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本局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4〕142024000265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于案发后下架了涉案产品,停止发布涉案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情形,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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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凯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4472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447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凯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7691579372M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承鸿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4-23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02843660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4472号当事人:上海凯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07691579372M法定代表人:陈承鸿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2层A区2334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从事生物科技、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除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除外)、化妆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网上零售(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在小红书平台设立了店名为“凯洛生技旗舰店”(网址:https://www.xiaohongshu.com/vendor/5fb4d780550dd600011652f3),小红书号:857241295,该小红书网店由当事人自行设立并运营,销售化妆品。2023年8月,当事人在上述小红书网店中上架了标题为“凯洛生技·胜肽富勒烯修护精华液(7支/盒)拍一发三”的商品(商品链接:https://www.xiaohongshu.com/goods-detail/64a64dfa1d113d000143b8ea?xhsshare=WeixinSession&appuid=638582f9000000001f01a2a4&apptime=1701676984)。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了涉案网页。当事人该商品网页中有以下违法内容:“凯洛生技硬核抗老系列科学提炼补充NADH启动硬核抗老”、“凯洛生技硬核抗老系列”等内容。当事人对上述网页内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材料。至案发,当事人的广告费无法计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小红书网店(小红书号:857241295)网页打印件等主要证据为证。在调查中,当事人对其利用互联网从事虚假宣传的行为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罚告〔2024〕2920230044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利用互联网从事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案发后主动改正了违法网页的情节,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圆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23004472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我机关将通过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4月23日附相关法律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六十九条 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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