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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六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4月)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六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4年4月)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 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六安丽高医药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区皖西中路9号批发企业4.29蔡启文、郑牧垚基本符合要求2安徽康宝药业有限公司淮南市大通工业园3期/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工业园区康宝路北侧、东兴路南侧、天正路西侧 1#仓库一层、二层批发企业2024.04.02-04.03吴旭娟、王秋立基本符合要求3安徽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南市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啤酒厂路51号院内大楼三楼/安徽省淮南市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啤酒厂路51号院内大楼一层3号、4号仓批发企业2024.04.25-04.26吴旭娟、王秋立基本符合要求检查结果:1.符合要求;2.基本符合要求;3.不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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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三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妊高征监测分析系统”说明书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与注册的名称不一致案【(云)药监械罚〔2024〕3号】

    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第7部分)序号1行政相对人名称昆明三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3557065Y法人法定代表人邹学平案件来源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类型生产说明书、标签内容与经注册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主要违法事实生产的“妊高征监测分析系统”说明书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与注册的名称不一致。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药监械罚〔2024〕3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4/30处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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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740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40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7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道长红村长湴工业二路44号之三楼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在生产车间发现有员工正在生产“SEO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EXP:2026/09/09,DES:2023091003净含量:30ml×5片);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美丽在线生物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广德园万洋众创城F区20栋第二层、第三层,生产许可证:粤妆20230079”等信息。当事人称上述产品为其生产,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嘉禾强制字【2024】004号)。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7日前已生产“SEO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EXP:2026/09/09,DES:2023091003)1000盒,于2024年2月26日,以2.4元/盒的价格销售出300盒,收取货款720元。2024年2月2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700盒成品“SEO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EXP:2026/09/09,DES:2023091003)。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美丽在线生物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广德园万洋众创城F区20栋第二层、第三层,生产许可证:粤妆20230079”等内容,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信息。决定按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定性。综上,可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2400元(1000盒*2.4元/盒),违法所得为72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销售单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SE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成品700盒、“SE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半成品120片、“SE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外包装纸盒2670个;二、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SE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的违法所得720元;三、处以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15720元)四、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054545444C-----法定代表人:李易连处罚决定日期:2024-4-29公示截止期:2027-4-29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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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华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未经注册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特殊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74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4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6451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Brimles泡泡染发剂(咖啡色)”(批号:AC122501B01、限用日期:2024/12/24、规格:60g×2/盒)产品共72盒,全部交付给客户,未留样,售价12.8元/盒,召回为0。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Brimles泡泡染发剂(咖啡色)”(批号:AC110301G01、限用日期:20251102、规格:60g×2/盒)共72盒,全部交付给客户,未留样,售价8.6元/盒,召回为0。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Brimle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批号:AC061001A01、限用日期:20250609、规格:100g×2/盒)共120盒,全部交付给客户,未留样,售价7.5元/盒,召回为0。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的“Brimle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批号:AC092201G01,限用日期:EXP20250921,规格:60g*2)产品144盒,全部售出,未留样,召回为0,销售价13.8元/盒。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的“Brimles泡泡染发剂栗棕色”(批号:AC072501H01,限用日期:EXP20250724,规格:60g*2)产品144盒,全部售出,未留样,召回为0,销售价13.8元/盒。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军医生?Brimle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批号:AC20230523G01、净含量:20ml)产品36盒,全部售出,未留样,召回为0,销售价1元/盒。综上,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违法行为涉案货值6451.2元,违法所得6451.2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Brimle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批号:AC041401A01、限用日期:20250413、规格:200ml×2)产品共337盒,购进价3.6元/盒,销售价14.8元/盒,召回305盒交由生产方广州市奥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毁。当事人按照原销售数量337盒给客户换货。该批次涉案货值337×14.8=4987.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451.2元;二、罚款110000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Brimle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批号:AC041401A01)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7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451.2元;二、罚款180000元。罚没款合计186451.2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未经注册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聚华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XWHE03L-----法定代表人:李河水处罚决定日期:2024-4-29公示截止期:2027-4-29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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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中植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穗从市监处罚〔2024〕64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4〕64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其经营的1688网购平台网店“广州中植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公示。当事人于2022年5月15日在其经营的1688网购平台网店“广州中植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上架一款商品链接名称为“防脱育发洗发水生姜何首乌草本去油养发洗发露洗头膏日化厂家批发”的商品,该商品为迪芙恋品牌的“诗洛轩植物防脱洗发乳”(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12943、产品类别:防脱类),当事人能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单据、产品检验报告及生产厂家资质备查。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为上述产品制作新的产品标题和产品宣传页面,新的产品标题为“防脱育发洗发水生姜何首乌草本去油养发洗发露洗头膏日化厂家批发”,新的宣传页面写有“育发“、“密发”、“头发越洗越多”、“再现浓密秀发”、“滋养毛囊”、“强根护发”、“稳固发根”、“新发再生”等字眼,宣传当事人的商品具备生发、育发的功效,参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1编码A05“防脱发: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脱落。注:调节激素影响的产品,促进生发作用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的规定,涉案产品为防脱类化妆品,无证据证明其具备生发、育发的功效,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在产品销售中虚构使用其商品后的效果。另查明,当事人制作上述广告的费用为1000元。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已自行将上述“防脱育发洗发水生姜何首乌草本去油养发洗发露洗头膏日化厂家批发”的产品品链接下架,并删除上述违法广告内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谢惠玲身份证复印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资格;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情况;4、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6954410)1份及其附件图片3张,证明本案线索来源和当事人的违法情况;5、对委托代理人谢惠玲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基本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外观照片3张,证明本案涉案产品的产品名称、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的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订单合同、产品检验报告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家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内容,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00元。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中植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D7N1X5E-----法定代表人:梁敬聪处罚决定日期:2024-4-28公示截止期:2024-7-28处罚机关: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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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朗盛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73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3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070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与广州裕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为其生产“姿语”品牌相关产品,根据广州裕通的通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9日开始生产“姿语清痘修护精华液(批号:UK01089)”产品1200支,并于2021年12月4日向广州裕通交付上述产品1189支,检验使用5支,留样6支(留样品因保管不当丢失)。当事人为广州裕通生产上述产品,只收取料体和加工费0.9元/盒,包材由广州裕通负责提供(瓶子0.8元/套、彩盒0.3元/个),产品成本为2元/盒(料体+加工费0.9元/盒、瓶子0.8元/套、彩盒0.3元/个),当事人按1189盒产品数量收取广州裕通料体和加工费用为1070.1元(1189盒*0.9元/盒=1070.1元),上述产品货值为2400元(2元/盒*1200盒)。当事人表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将情况告知广州裕通启动召回措施,但截止2024年4月9日,全部产品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核实,当事人未执行成品留样制度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风险监测报告》时已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七队当处字〔2023〕707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广州朗盛日化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2月4日期间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总货值共计24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70.1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70.1元;二、罚款1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2070.1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朗盛日化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731571851X-----法定代表人:欧阳美萍处罚决定日期:2024-4-29公示截止期:2027-4-29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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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4年第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安徽远光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合并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我局于2024年2月2日-2月4日依申请对安徽远光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本次依申请开展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现予以公告。企业名称安徽远光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中药产业园B区12栋生产车间普通饮片生产车间毒性生产车间生产线普通饮片生产线毒性饮片生产线检查范围中药饮片(精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锻制、制炭、煨制、燀制)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炒制、炙制)检查时间2024年2月2日-2月4日备注依申请开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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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裕通国际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738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3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329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与广州朗盛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为其生产“姿语”品牌相关产品,根据当事人的通知,广州朗盛于2021年11月9日开始生产“姿语清痘修护精华液(批号:UK01089)”产品1200支,并于2021年12月4日向当事人交付上述产品1189支。当事人于2022年1月10开始以2.8元/盒的价格分别向重庆等地客户销售上述涉案产品,截止2023年10月7日,全部1189盒产品销售完毕,销售额是3329.2元,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329.2元,违法所得3329.2元。当事人表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措施,但截止2024年4月9日,全部产品因销售完毕以及下游属地市场部门扣押产品,无法召回。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在2021年12月4日至2023年10月7日期间涉嫌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总货值共计3329.2元,违法所得共计3329.2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329.2元;二、罚款1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4329.2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裕通国际日用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783754545T-----法定代表人:刘建文处罚决定日期:2024-4-29公示截止期:2027-4-29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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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万元医药有限公司向无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店销售二类精神药品案(黑药监处罚〔2024〕四处0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万元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8W3957A法定代表人杜剑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4〕四处00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违法事实该企业从多多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过氨酚曲马多片,2023年6月30日购进3000盒,7月4日到8月15日销售1338盒,销售给集贤县福胜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双鸭山市爱仁大药房有限公司等46家无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零售药店和使用单位,库存1662盒。2023年8月17号开始召回505盒,实际销售833盒。该企业存在向无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店销售二类精神药品氨酚曲马多片的行为。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3万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2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25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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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佳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案(黑药监处罚〔2024〕四处0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佳辰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黑药监处罚〔2024〕四处003号法定代表人杨春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4〕四处003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502)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200.46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004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4-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4-10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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