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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证到期后按《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 第56号)》要求登记场地信息,无需继续维护《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非该公告要求登记的内容,无需在CDE登记信息中维护此变更,企业可自行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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