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条例》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仅要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还要对功效宣称负责。《条例》对有关功效宣称采取了通过规定网站“晒依据”进行社会监督的做法,消除信息不对称,开展社会共治。如果是宣称新功效的,还需要按照特殊化妆品进行注册。
从《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思路来看,具体功效性宣称的依据,需要企业在提交化妆品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备案时预提交产品功效依据摘要,产品取得注册或者备案完成后,产品功效依据摘要能够实现与产品注册、备案信息同步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预提交的产品功效依据摘要不设置审核环节。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需要通过网上注册平台上传与标签设计样稿一致的产品销售包装(含标签、说明书)图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开,也是为了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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