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从法规条款的内容看,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强调注册人、备案人是独立法人。因此,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均有可能成为注册人或备案人。但以自然人作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条例》层面是缺少相关支持的。
本文档为《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的思维导图,内容包含制定目的、牙膏的定义范围...
本文档为沐浴露备案申报模板-资料目录,适用于沐浴露的备案申报,保障企业顺利完...
本文档为沐浴露备案申报模板-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简化版),内容包含摘要、产品简...
本文档为沐浴露备案申报模板-产品标签样稿,适用于沐浴露的备案申报,保障企业顺...
本文档为沐浴露备案申报模板-产品执行的标准,内容包含配方全成分表、生产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