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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问
医疗机构用了营业执业的名字做首营资料,随货同行单也是。例如营业执业广州市AA诊所。医疗机构许可证是AA诊所。资料已上传药监,请问这个可以通过内审来反映吗?
CIO在线-杭菊的回答:

您好!感谢到本平台提问。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应在开展销售业务前收集并审核客户的单位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档案和完成相关审批流程以及后续动态管理。具体到某个客户,如问题列举所示,客户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个人认为可以使用营业执照所示的名称建档管理,可以通过内审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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