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20 播放量:1113 收藏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些不予处罚的情形,第三十三条提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而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体现“四个最严”的要求,全篇没有减轻处罚的条款,只有加重处罚的条款。那么,在药店实际经营过程中,如何落实药品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
各地纷纷发布“免罚清单”,药店的哪些违规行为可以免罚?在执法力度上,各地又会呈现怎么的差异?为此,我们特邀了广东省医药合规促进会首席专家卢君强老师来为我们分享解惑!
《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生产、销售劣药的案例分享与解析
1、了解药品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关系以及实际应用,提高药店合规经营能力;
2、了解药店经营过程的处罚情形和免罚情形,及时调整,合规经营。
药品经营企业、消费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 卢君强
广东省医药合规促进会 首席专家
沈阳药科大学教授
从事药品生产、流通、稽查监管三十多年,在医药行业有非常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