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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弘一中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川药监罚决〔2023〕10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弘一中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796287527法定代表人胡潇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1045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生产中药饮片炙甘草(批号:230301)1173kg,销售1172.5kg,召回10.0kg,货值金额63165元,违法所得62602元。上述批次中药饮片,经检验“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标准,属劣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处罚内容1.没收劣药中药饮片炙甘草(批号:230301)10.0kg;2.没收违法所得62602元;3.处罚款1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3月22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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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桐庐好邻居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桐市监处罚﹝2024﹞104号)

    主体名称桐庐好邻居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桐市监处罚﹝2024﹞104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3-20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0.5443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桐庐好邻居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涉案批次菊花中药饮片,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甲拌磷项目均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菊花中药饮片29kg,当事人的分公司使用涉案批次菊花中药饮片74.7kg。违法所得共计5443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及其分公司销售、使用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443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223113405047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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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好药师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5011号)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501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好药师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564846677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培锋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15300万元,罚款1.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3-14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151476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5011号银行输入码:1523005011当事人:上海好药师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4846677L住所: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436号1-2层-3号法定代表人:张培锋经查,当事人在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436号1-2层-3号开设“上海好药师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外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2日采购涉案批次甘草(批号:G04220419-03,生产企业:甘肃九州天润中药产业有限公司,规格:中药饮品)10000克,进货价为0.0235元/克,并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9月15日在店内销售,销售单价分别为0.1元/克和0.13元/克,合计销售5793克,召回150克,损耗50克,剩余4307克(含召回150克),货值金额为995.63元,违法所得为45元。另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5日采购涉案批次地黄(批号:SCT22061002,生产企业:安徽省神草堂国药有限公司,规格:中药饮片)2000克,并自2023年6月1日起至9月24日在店内销售,销售单价分别为0.14元/克和0.15元/克,合计销售1010克,损耗100克,剩余890克,货值金额为264.10元,违法所得为108元。以上事实,由检验报告、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出库记录、温湿度记录表、中药饮品养护记录等证据证实。本局于2024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4〕1520230050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销售的甘草和地黄,经检验,性状项目结果均为已被虫蛀,可见活体虫,属于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认真开展不合格药品召回、不合格原因排查和整改工作属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危害人体健康、无不良社会影响、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3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涉案药品风险性较低等6项情形属于从轻裁量因素。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甘草4307克、地黄890克;2、没收违法所得153元;3、罚款100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万元、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叁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3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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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康景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庆市监处罚〔2023〕49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大庆市康景源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MA1BB4106P法定代表人张青保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庆市监处罚〔2023〕49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庆市康景源医药有限公司购买劣药白芍(批号:230201,生产厂家: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572mg/kg,不符合规定)的案件线索移送,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大庆市康景源医药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涉案药品白芍在售。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其购入并销售了黑龙江省国盈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涉案药品白芍。 龙凤执法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6日对上述行为展开核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涉案药品白芍的供货商资质、购进凭证等相关材料,但经办案人员核对该批次涉案药品白芍的装斗与清斗记录不符。 经查,该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12日从黑龙江省国盈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处购进该批次涉案药品白芍,购进数量均为2千克。该批次涉案药品白芍已销售2870克,销售价格:0.06元/克,当事人自行将剩余1130克该批次涉案药品白芍销毁(未见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故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4000克×0.06元/克=240元,违法所得2870克×0.06元/克=172.2元。 综上,故认定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17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主体资格;2.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3.张青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张青保的身份;4.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首营企业相关材料原件各1份、随货同行单复印件2份、涉案白芍进货验收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白芍的进货渠道和进货验收情况;6.成品检验报告书1份,证明涉案白芍出厂情况;7.涉案白芍入库记录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白芍的入库情况;8.涉案白芍销售记录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白芍的销售情况;9.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陈述违法事实情况;10.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白芍的处方复印件2张,证明涉案白芍开具处方情况;11.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白芍的装斗记录复印件6张、清斗记录复印件1张、养护记录复印件1张,证明涉案白芍装斗清斗及养护情况;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依据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该案中存在以下情节:1.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2.当事人销售数量较少、货值较小;3.本案件来源是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批发企业后溯源至当事人,该产品购进渠道合法且可追溯;4.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在销售时无法确定白芍为不合格,无主观故意。5.当事人于2018年7月31日接受异体肾移植术,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当事人陈述花费高额手术费且需终生服用排异药物维系生命,在生活上确有困难。故参考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3“生产、销售劣药等案符合情形8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形8: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5)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十七条“……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持续的时间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调查全过程的配合情况,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因当事人的经营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之规定,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故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2.2元;3.处以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72.2元。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72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2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21处罚机关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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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圣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淫羊藿(批号:20230201)案(桂药监流稽罚〔2024〕2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流稽罚〔2024〕2号案件名称广西圣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淫羊藿(批号:20230201)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圣泰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3267630743558Q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永付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购进入库中药饮片淫羊藿数量5.0Kg,购进价格为203.00元/Kg;2023年10月7日,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3袋,数量共0.75Kg,购买价格为225.00元/Kg,购买金额共计168.75元;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批次中药饮片淫羊藿0.25 Kg,销售单价380.00元/Kg,销售金额95.00元;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批次中药饮片淫羊藿2.0 Kg,销售单价为300.00元/Kg,销售金额600.00元。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下发药品召回通知书,并于2023年12月5日召回上述批次中药饮片淫羊藿数量共计2.25Kg。因此,本案货值863.75.00元,违法所得168.75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的劣药淫羊藿(批号:20230201)数量4.25 Kg;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捌元柒角伍分(¥168.7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2024年3月14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0日备注-相关附件:桂药监生稽罚〔2023〕5号-同德(公示版).pdf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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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原市人民医院制剂室配制装量不符合要求的劣药案(宁药监药不罚〔2024〕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药监药不罚〔2024〕1号案件名称固原市人民医院制剂室配制装量不符合要求的劣药案违法行为类型配制装量不符合要求的劣药案件类型一般违法行为主要违法事实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罚种类和方式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固原市人民医院改正违法行为,销毁库存劣药。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4年3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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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国展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党参(批号:202303213)案(桂药监流稽罚〔2024〕1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流稽罚〔2024〕1号案件名称广西国展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党参(批号:202303213)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国展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100759767063C法定代表人姓名阙鋆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06月07日,从江西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入库党参(批号:202303213,规格:统段,包装规格:0.25KG,标识生产厂家江西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10KG,购进单价173元/KG。2023年6月14日被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0.75KG,销售单价173元/KG,本次抽样销售金额为129.75元。该公司药品阴凉库库存上述药品有9.25KG,已进行封存;该药品标识贮藏条件为常温,该公司2023年6月7日至6月15日的药品阴凉库温湿度记录未发现有超标情况。截至目前该公司仓库库存上述药品9.25KG,除抽样外未进行销售,违法所得为129.75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不合格党参(批号:202303213)9.25kg。(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玖元柒角伍分(¥129.7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2024年3月28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备注相关附件:桂药监流稽罚〔2024〕1号-广西国展医药有限公司(公示版).pdf附件桂药监流稽罚〔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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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北干大药房销售劣药案(杭萧市监处罚﹝2024﹞226号)

    主体名称杭州北干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萧市监处罚﹝2024﹞22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2-28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0.0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北干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8日从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入山东鲁润阿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仁和阿胶5盒,购入单价为380元/盒。上述仁和阿胶产品上标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74078、252克、【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山东鲁润阿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00905、【生产日期】20200916、【有效期】至20230915”等内容,属药品。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号的仁和阿胶产品,通过查询当事人进销存系统发现,上述批号的仁和阿胶产品当事人于2021年10月30日销售1盒、2022年1月16日销售1盒、2023年7月1日销售3盒。2023年12月5日,消费者在当事人店内以800元的价格购买1盒上述批号的仁和阿胶产品,购买时直接扫码付款未通过当事人进销存系统进行结算,购买时产品已超过有效期。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金额为800元。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主动协商处理好消费纠纷事宜,消费者也提供了和解书撤回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9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希望能酌情处理。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销售销售劣药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药品系从正规渠道取得且货值金额较小,能积极妥善处理消费纠纷事宜并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09998650XL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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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清大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鄂药监十堰药处罚〔2024〕5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十堰药处罚〔2024〕5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湖北清大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田涛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300550682624M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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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堰华源三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淫羊藿案(鄂药监十堰药处罚〔2024〕4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十堰药处罚〔2024〕4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十堰华源三江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周仕安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300MA4930U85H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主要违法事实十堰华源三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淫羊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没收劣药淫羊藿。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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