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药监械主召2022-186瑞速(上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报告,由于涉及产品因在结构定义模块中,配准图像集可以并排布局查看。 4D图像集可以显示为“ 电影回放” ,将 3D 图像集作为一个序列运行。通过单击显示 4D 图像集的视图左下角的播放按钮启动电影回放。如果电影回放以主图像集的视图启动,则相同的电影回放将显示在所有并排视图中,即也在辅助图像集的视图中显示,而与选择哪个图像集作为辅助图像集无关。如果在电影回放运行时选择了新的主图像集,则主图像集将在作为主图像集和辅助图像集在所有并排视图中显 示。 在电影回放运行时打开的任何新患者或病例也是如此 。该错误将一直持续到受影响的RayStation/RayPlan 实例关闭。等问题,瑞速(上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生产的放射治疗计划系统软件Radiation Treatment Planning System(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93210441)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2年11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和生产监管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21期)要求,我局拟取消截至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广西辖区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的备案。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 年11 月15日至2022 年11 月30 日止。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国产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产品备案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咨询联系人:冯泽川咨询联系电话:0771-5896280咨询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2号。特此通告。附件:1.广西辖区国产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名单(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 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7日附件1:广西辖区国产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名单(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pdf附件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x化妆品备案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备案平台注册账号情况○已注册;○未注册化妆品备案人联系信息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申辩事项○产品已认领已年报,申请撤销取消备案。○已注册新平台账号,申请2022年11月30日前主动注销;逾期不注销,由监管部门取消备案。○未注册新系统账号,申请依申请注销。○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辩理由化妆品备案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2年 月 日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涉及产品清单序号备案产品名称备案编号备案人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铁岭老胡记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15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珀瑞丝日化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6091531674C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田威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X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2〕16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事实扬州珀瑞丝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柒佰玖拾圆整、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圆整罚款金额(万元)2.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7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11/11处罚有效期2023/05/11公示截止期2025/11/1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安排,近期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以下132家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现将综合评定结论通告如下:一、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综合评定结论1广东常青藤药业有限公司粤BA7690541符合要求2广东广岳堂药业有限公司粤BA7690694符合要求3广东广粤堂药业有限公司粤BA7690693符合要求4天方健(中国)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1697符合要求5广东诺华诺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粤AA0201527符合要求6广东省和润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50798符合要求7广东非常大药业有限公司粤BA0200558符合要求8济民倍健(广东)医药有限公司粤BA0200562符合要求9惠州市正泰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20265符合要求10梅州市梅县区医药总汇有限公司粤AA7530382符合要求二、综合评定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综合评定结论处理要求1惠州市民心医药有限公司粤BA752061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2潮州市永安医药有限公司粤AA7680325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3潮州市天诚医药有限公司粤AA768083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4广东太安堂宏兴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粤BA7680496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5东莞市福圣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粤BA7690666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6东莞市广弘医药有限公司粤AA769163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7东莞市育健医药有限公司粤BA769068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8广东白小鹿医药有限公司粤BA769060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9东莞市华药大药房有限公司粤BA7690489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0佛山市惠林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71098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1佛山市景茂福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70928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2广州正康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批发)粤AA0201576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3广州正康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连锁)粤BA0200004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4广州至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粤AA0200694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5上药控股广东有限公司粤AA0200685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6广州采芝林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粤BA0200003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7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001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8广州采芝林医药有限公司粤AA0200059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9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粤AA0200069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20广州白云山和黄医药有限公司粤AA0201695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21广州白云山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粤AA0201698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22广东圆心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0200274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23广东圆心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1151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24广东国生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粤AA020069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25仙鹤(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91247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26广东瀚泽医药有限公司粤AA0201342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27阿斯利康医药(广州)有限公司粤AA0200013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28广州民信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粤AA020136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29广州民信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粤BA0200248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30广州市文晟贸易有限公司粤AA0201694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31广东力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AA0201549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32广东力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0200103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33广州龙成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1669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34广东荣世健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9135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35广东阿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粤BA0200386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36广州市上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粤AA0201692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37广东万年青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41008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38广东博晟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0322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39广东百氏福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055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40广州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1428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41广州三公仔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0016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42广州市番康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0818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43广州市巨孚达医药有限公司粤AA0200745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44广东康健尚医药业有限公司粤BA7690598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45惠州市济和堂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21029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46惠州市罗浮兴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20396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47惠州万通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20617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48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粤AA6630313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49广东利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粤AA0200679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50普宁市回春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30057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51普宁市金永顺医药有限公司粤AA663159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52广东德嵘大药房有限公司粤BA6630458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53广东恒林源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31679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54广东恒晟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31541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55广东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粤AA6680478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56茂名华成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80851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57茂名市众盈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80829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58丰顺县东山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30977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59广东深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30368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60兴宁市国泰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31169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61广东福敦药业有限公司粤AA7631349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62广东中正国健药业有限公司粤AA763077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63清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粤BA7630137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64广东恒青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40336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65汕头市康润医药有限公司粤BA7540384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66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粤AA7541171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67云浮天天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7660143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68云浮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粤BA766013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69上药控股(湛江)有限公司粤AA7591096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70湛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90803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71湛江新特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90507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72广东立健大药房有限公司粤BA769067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73广东御盛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粤AA769008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74通用医药(东莞)有限公司粤AA7691731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75佛山市开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70084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76佛山市康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70243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77佛山市圣邦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70303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78广州医正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31568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79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粤AA0200644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80广东世特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1118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81广东同健医药有限公司粤AA020084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82广东汇德堂医药有限公司粤BA769055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83广东家之和大药房有限公司粤BA7630587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84广东健泽医药有限公司粤AA0200691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85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粤AA0201653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86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粤BA0200109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87广州柏瑞医药有限公司粤AA0201467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88叮当智慧药房(广州)有限公司粤BA0200513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89广东润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粤BA7620366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90广东佗王医药有限公司粤AA7621441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91东源一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AA7621221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92惠州市中和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2081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93惠州市百信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20528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94广东东华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20572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95惠州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20032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96惠州市良健医药有限公司粤BA7520259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97惠州市一通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20167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98惠州市中惠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20096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99广东平凡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30341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00广东宏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AA6631175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01广东金泽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31654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02广东乐尔康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30067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03长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40406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04汕头市康晨药房有限公司粤BA7540512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05汕头市正天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4053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06重庆医药集团(汕头)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41179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07广东恒瑞康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11035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08海王(韶关)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10772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09韶关市盛威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10614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10广东春天一百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粤BA7590269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11广东德龙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90642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12广东华丰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90390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13湛江市健平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90653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14湛江市益民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90899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15广东仁合药业有限公司粤AA7601435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16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61495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17珠海百氏安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60845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18珠海广缘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60632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19珠海嘉伦药业集团光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60062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20珠海市一品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61487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21珠海市德林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60387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122珠海市华旭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61488基本符合要求限期整改以上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整改报告。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2〕20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4923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谢雄锋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2〕207号当事人: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6106562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永宽路143号C厂房法定代表人:谢雄锋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2022年3月2日收到的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泸市监嘉协查[2022]13102号)内容显示: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度染发膏(紫红色)和美度染发膏(栗子色)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中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具体情况如下,生产批号为MDE1102506001的美度染发膏(栗子色)(500ml/盒),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NO.SP2114530)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生产批号为MDE0904506001的美度染发膏(紫红色)(500ml/盒)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NO.SP2114509)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1-萘酚。2022年3月2日,该公司出具了一份《产品情况说明》,证实上述两款产品均为该公司生产。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4月18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确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召回等情况。我局在询问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我局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当罚〔2022〕0352号),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在调查过程中,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收到检验报告(No.HG20220018),并于2022年6月16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批号为MDE091806002的美度MEIDU染发膏(咖啡色)被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基于产生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为同一主体且均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故并案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5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确定批号为MDE091806002的美度MEIDU染发膏(咖啡色)生产、销售、召回等情况。当事人于2022年6月23日召回了批号为MDE091806002的美度MEIDU染发膏(咖啡色)890盒,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对当事人召回的894盒涉案产品(890盒召回产品,4盒留样产品)予以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2年7月27日延长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30日,于2022年8月25日解除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案件情况复杂,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至2022年8月10日。因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等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延长案情办理期限120天,自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12月8日。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MDE1102506001的美度染发膏(栗子色)(500ml/盒),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NO.SP2114530)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生产批号为MDE0904506001的美度染发膏(紫红色)(500ml/盒)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NO.SP2114509)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1-萘酚。生产批号为MDE091806002的美度MEIDU染发膏(咖啡色)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No.HG20220018)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日生产了批号为MDE1102506001的美度染发膏(栗子色)(500ml/盒)45盒,自检用去1盒,其它产品测试用去4盒,以6.9元/盒的价格售出了40盒,召回0盒,货值276元。当事人于2021年9月4日生产了批号为MDE0904506001的美度染发膏(紫红色)(500ml/盒)35盒,自检用去1盒,其它产品测试用去4盒,以6.9元/盒的价格售出了30盒,召回0盒,货值207元。当事人于2021年9月20日灌装、包装,总生产出批号为MDE091806002的美度MEIDU染发膏(咖啡色)995盒,1盒用于检测,4盒用于留样,以每盒1.2元的价格销售990盒,召回890盒,当事人未退款,以重新发货的形式完成交易,因此我局认定货值为1192.8元,违法所得120元。当事人把批号为MDE1102506001的美度染发膏(栗子色)、批号为MDE0904506001的美度染发膏(紫红色)(500ml/盒)本应用于留样的产品用于其它产品测试,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675.8元,违法所得为603元。经查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及检验报告抽样单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泸市监嘉协查[2022]13102号)内提及的首邦炫彩染发膏(栗棕色)为广州市白云区爱梦丝美发用品用具厂生产。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两款产品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资质和涉案特化产品的配方;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3、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资质情况;5、《检验报告》3份(编号:NO.SP2114530、NO.SP2114509、No.HG20220018)《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复印件3份,《送达回执》2份,证明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和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批生产记录(MDE1102506001、MDE0904506001、MDE091806002批次)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清单复印件3张、手环收据复印件3份,证明涉案产品出库销售及收款的具体情况;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记录3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9、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情况。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穗从市监强制〔2022〕1205号),财物清单1份(穗从市监财〔2022〕0255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从市监解强〔2022〕0927号),财物清单1份(穗从市监财〔2022〕0263号),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1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当罚〔2022〕0352号)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情况。2022年 月 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局令第 35 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的,注册人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的要求进行产品注册。六、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已售出,且仅召回部分相关涉案产品,同时暂未发现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第31项的一般情节“无从轻或从重情节的。”的情形。建议给予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一般行政处罚。七、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所以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批号为MDE091806002的美度MEIDU染发膏(咖啡色)894盒(890盒召回产品加4盒留样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为603元;3、罚款85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2〕20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澳亚医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200217920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肖秋欣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2〕208号名称:广州澳亚医药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明珠大道中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0H0J4F法定代表人:肖秋欣成立日期:2020年11月17日经营范围:零售业2022年9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摆放医疗器械一事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可提供白云山星群 防裂润肤凝胶TM 冷敷凝胶(产品备案号:粤肇械备20200026号,生产日期:20201020,生产批号:BYS1019-06,规格:50ml)的购进发票、出库单、药品检验合格报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于2022年8月2日购进白云山星群 防裂润肤凝胶TM 冷敷凝胶(产品备案号:粤肇械备20200026号,生产日期:20201020,生产批号:BYS1019-06,规格:50ml)5盒。自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在其经营场所的“消毒/材料”专柜中摆放上述产品进行销售。此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但与非医疗器械类产品共同摆放。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类产品和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或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目前尚未发现当事人的经营行为造成任何安全事故。在此期间上述产品未有销售成交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以及接受调查人的资质情况:2、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照片证据6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摆放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摆放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5、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销售系统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2022年11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从市监罚告〔2022〕18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未按规定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而且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暂未发现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依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综合执法大队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凭综合执法大队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2〕21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植生露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200213402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邓艳嫦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2〕213号名称:广州市植生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FC786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香檀大街9号105法定代表人:邓艳嫦成立日期:2019年04月17日经营范围:批发业。2022年7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香檀大街9号105的广州市植生露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打开拼多多软件,登陆名为“植生露美容个护”的网店,发现该网店公示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信息为:广州市植生露化妆品有限公司,该网店上有商品标题名为“南京同仁堂生发液秃顶增发密发头发快速生长剂发际线增长防脱育发”商品在销售,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商品之中使用了“1套见效”、“解决严重脱发激活毛囊”“刘先生 36岁 压力性脱发 使用前照片 头发长出来了”、“沈阿姨 35岁 产后脱发 使用前照片 用了一个疗程后”“刘先生 头发斑秃 使用前照片 用了1个疗程后、王先生 遗传性脱发 使用前照片 用了2个疗程后、张女士 天生头发稀少 使用前的照片 用了3个疗程后”等广告用语。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到江埔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7月21日期间,在拼多多平台上名为“植生露美容个护”的网店销售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发之泓防脱育发液”(国妆特字G20190143),产品标题名为“南京同仁堂生发液秃顶增发密发头发快速生长剂发际线增长防脱育发”。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了“1套见效”、“解决严重脱发激活毛囊”“刘先生 36岁 压力性脱发 使用前照片 头发长出来了”、“沈阿姨 35岁 产后脱发 使用前照片 用了一个疗程后”“刘先生 头发斑秃 使用前照片 用了1个疗程后、王先生 遗传性脱发 使用前照片 用了2个疗程后、张女士 天生头发稀少 使用前的照片 用了3个疗程后”等广告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广告宣传中的1套见效以及客户使用后防脱育发效果的凭证。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所宣传的商品使用了虚构、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作证明材料。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和发布者,通过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销售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发之泓防脱育发液”(国妆特字G20190143)的销量为10件,销售价格为28.9元/件。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广告费用为250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广告所宣传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发之泓防脱育发液”(国妆特字G20190143)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产品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备查。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质;2.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我局执法人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4.当事人广告宣传截图9页及拼多多平台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累计销量、创建时间等数据截图,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当事人出具的广告费用收款收据及广告费用协议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照片1张、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以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涉案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2022年11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2〕17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所指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第二款“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其违法时间较短,且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货值较低,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为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二第6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②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江埔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联系人:江埔市场监督管理所 电话:020-87987216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2〕35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致群医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029747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姚志辉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2〕353号当事人:广州市致群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99Q3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姚志辉;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04月10日;营业期限:2017年04月10日至长期;住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光明东路58号101房首层;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10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销售过1盒头孢克洛干混悬剂(生产企业: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84417),该药为处方药,当事人称售药时执业药师唐涛不在岗,是由法定代表人姚志辉销售。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2022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合格药品区中处方药柜上摆放着处方药“头孢克洛干混悬剂”(生产企业: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84417),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对外销售过1盒头孢克洛干混悬剂(生产企业: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84417),该药为处方药,销售该药时执业药师唐涛不在岗,是由法定代表人姚志辉销售。当事人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姚志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2022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3、2022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唐涛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唐涛的药师证复印件2份,唐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处方单复印件1份、销售小票复印件;4、2022年10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022年1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2〕35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柏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安分店注册号4401010003099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许克金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2〕352号当事人:广东柏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安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100378XE;法定代表人:许克金;成立日期:2014年11月14日;营业期限:2014年11月14日至长期;营业场所:广州市增城增江街道增江大道南首层49、51号;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10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9日销售了1盒阿奇霉素分散片(生产企业: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93553),该药为处方药,当事人称售药时执业药师黄秋璇不在岗。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2022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合格药品区中处方药柜上摆放着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规格:0.25g,国药准字H20093553,生产企业: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9日对外销售了1盒阿奇霉素分散片(生产企业: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93553),该药为处方药,销售该药时执业药师黄秋璇轮休不在岗。当事人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2、法定代表人许克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罗丽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2022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4、2022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5、2022年10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销售小票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打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022年1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