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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科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案(苏药监扬处字〔2024〕3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科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141005091C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海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2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4〕35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事实江苏科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以罚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罚款金额(万元)2.4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2/17处罚有效期2025/06/17公示截止期2025/03/17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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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涵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组织医疗器械生产案(湘药监械罚〔2024〕6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4〕60号当事人长沙涵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24MA4T52G725法定代表人李翔宇违法类型未按照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组织医疗器械生产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5300.00元;2.处459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6120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16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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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福康伦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沈皇市监处罚﹝2024﹞2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皇市监处罚﹝2024﹞253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7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 2、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违法事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5MB05402774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5MB0540277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辽宁省
  • 乐清市乐微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乐市监处罚﹝2024﹞1112号)

    主体名称乐清市乐微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监处罚﹝2024﹞1112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12-17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5.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1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乐清市乐微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有过期的盐酸二甲双胍片(批号XXXXXX)5盒,葆宫止血颗粒(批号XXXXXX)8盒,益脉康胶囊(批号XXXXXX)24盒,妇科调经颗粒(批号XXXXXX)7盒,硒酵母混悬液(批号XXXXXX)4盒,大补阴丸(批号XXXXXX)14瓶,上述过期药品和未过期的药品混放。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后据当事人交代,益脉康胶囊(批号XXXXXX)和硒酵母混悬液(批号XXXXXX)是亲戚买来给家人吃的药,并不是用于销售。因家人过世,没有及时整理,被我局发现。剩余的药品包括:盐酸二甲双胍片,国药准字H20055785,规格:0.25gx60片/盒,生产日期:2022.5.3,产品批号:XXXXXX,有效期至:2024.4,生产厂家: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共有5盒,单价10元/盒;葆宫止血颗粒,国药准字Z20103059,规格:15gx6袋/盒,生产日期:2022.5.08,产品批号:XXXXXX,有效期至:2024.04,生产厂家:天津中盛海天制药有限公司,共有8盒,单价25元/盒;妇科调经颗粒,国药准字Z20026673,规格:14g/袋x10袋/盒,生产日期:2022.04.14,产品批号:XXXXXX,有效期至:2024.03,生产厂家:福建省泉州罗裳山制药厂,共有7盒,单价15元/盒;大补阴丸,国药准字Z33020137,规格:60g/瓶,生产日期:2020.04.15;产品批号:XXXXXX;有效期至:2024.3,生产厂家: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共有14瓶,单价25元/盒。盐酸二甲双胍片进货10盒,在有效期内销售了3盒,剩余7盒在近效期内以销售的形式将库存清零,其中5盒被我局现场扣押了,还有2盒已过有效期的上述药品被当事人以5元/盒的价格售出(未开具销售凭证)。以上4种药品合计货值715元,认定违法所得1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之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八条“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之规定,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没收涉案过期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50000元。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共计5001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2323009923W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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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品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原料案(皖药监妆强制〔2024〕1-5号)

    序号1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品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0100MA2UBYK753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海林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号皖药监妆强制〔2024〕1-5号行政强制理由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原料K-772685香精生产化妆品行政强制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行政强制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类型03行政强制执行类型行政强制内容对以下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1、仙肤泉纤连蛋白洁面乳(批号PHE051801B)833支成品、304支已拆包装使用;2、颜小护纤连蛋白洁面乳(批号PHE040901BE)749支成品、160支已拆包装使用;3、纤连蛋白洁面乳半成品(生产批号:PHD091901)净重57.06kg;4、3.5798kg(含皮重0.25kg)香精K-772685(标签批号21382022091909198)行政强制结果行政强制决定日期2024/12/11实施强制措施起始时间2024/12/11实施强制措施结束时间2025/1/9行政强制执行时间行政机关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机关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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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麸炒山药案(内药监处罚〔2024〕219号)

    信用主体名称: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信用主体名称: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692850427D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219号处罚名称: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麸炒山药案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事由: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麸炒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处罚决定日期:2024-11-30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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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多大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案(内药监处罚〔2024〕218号)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多大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701291349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218号处罚名称:内蒙古多大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内蒙古多大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3642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壹仟陆佰捌拾陆元伍角伍分(¥31686.55),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4-11-30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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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江北正大方圆大药房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络处方审核调配案(甬北市监处罚﹝2024﹞629号)

    主体名称宁波市江北正大方圆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北市监处罚﹝2024﹞629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2-16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波市江北正大方圆大药房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10月29日,当事人美团平台上收到编号为***的青岛***处方笺,临床诊断男性勃起障碍(***),在执业药师不在场的情形下,开具药品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上述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为单轨制处方药。当事人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络处方审核调配,便将上述1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销售给顾客。另当事人于2024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共拆零销售阿苯达唑片史克肠虫清(批准文号国药准字***,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每盒10粒)1盒零4粒,未保留拆零销售登记记录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做好拆零销售记录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络处方审核调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050998331089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 龙港市怡康大药房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销售劣药案(龙市监处罚﹝2024﹞596号)

    主体名称龙港市怡康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596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2-16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5.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怡康大药房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龙港市龙翔路1378-1380号龙港市怡康大药房查获无标签散装的“炮山甲”中药饮片188.20克。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未能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凭有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改正,并作如下处罚: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没收案涉劣药“炮山甲”中药饮片60.50克;三、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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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港市世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龙市监处罚﹝2024﹞593号)

    主体名称龙港市世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593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12-16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3.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世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在浙江省龙港市宫后路267-269号龙港市世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查获已销售的含有无标签散装的“川贝母”中药饮片配伍的处方方剂10付。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未能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处以警告;二、没收案涉中药饮片方剂21付;三、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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