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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医疗保障局征集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政策解读暨基层病种遴选情况介绍参加人员

    2026年3月,国家医保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医保支持基层14条举措。近期,按病种付费3.0版分组方案中遴选了第一批基层病种,供地方参考使用。为全面做好宣传解读,持续回应社会关切,定于8月17日上午9:00开展医保支持基层政策解读暨基层病种遴选情况介绍活动,现公开征集现场参加人员。一、基本要求热心医保事业,熟悉医保政策,关心医保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医保管理者、医护人员等。届时,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司局将解读系列政策出台背景、落地推进成效,支持基层重点举措及相关工作要求,同步介绍基层病种遴选情况;部分地方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和专家也将介绍地方典型经验做法。二、报名方式以个人自荐方式报名,请于8月14日12:00前将自荐表(附后)发送至邮箱yyszfc@nhsa.gov.cn。三、其他事项(一)活动地点在国家医保局七层大会议室。因场所容量等原因,国家医保局从报名人员中邀请确定参加人员,拟公开征集人数40人左右,以最终通知为准。(二)参加人员交通费、食宿费自理。因场地限制,无法安排外部车辆进入。请参加人员自觉遵守机关工作场所管理相关规定,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有序入内,不携带危险物品入内,不支持个人直播或录播,敬请理解。感谢社会各界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附件:自荐表.wps

    监管 / 医保 / 医保 全国
  • 福建关于福建科宏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公告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闽20260006;企业名称:福建科宏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永安市尼葛开发区1399号;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0877868R;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尼葛工业园西区6号、16号:原料药***;分类码:Dh;法定代表人:陈子昂;企业负责人:陈子昂;质量负责人:佘觉民;质量受权人:佘觉民;生产负责人:张良东;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发证日期:2026-08-10;有效期至:2031-08-09。

    监管 / 其它 / 药品 福建省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有关企业:现将《陕西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联系人:王菲  029-62288177附件:陕西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6年8月5日附件陕西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精神,规范有序推进我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概述本方案所称化妆品个性化服务,是指本省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本省境内责任人(以下统称“试点企业”),根据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在其下设的或者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且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试点门店”)现场开展,或者在具有完善个性化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个性化生产企业”)开展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行为。试点实行两种服务模式:1.“门店现场”模式:在试点门店内完成消费者皮肤测试、产品调配、分装、交付全过程。2.“门店测试+企业调配”联动模式:由试点门店为消费者开展个性化皮肤测试与需求评估,将相关信息传输至个性化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按照统一标准集中完成调配、分装,再配送至消费者。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化妆品仅限试点企业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针对备案产品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的不同,备案人应对个性化调配后的最终产品开展前置安全性评估。试点期限与期限结束后续工作按照国家药监局相关要求执行。二、申报条件申请参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社会信用良好,且近三年未出现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情形;(二)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已建立并有效运行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满足《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的质量管理能力;(三)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技术储备,具备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所需的技术能力、人员储备和相应的研发或应用经验;(四)申请企业为本省化妆品备案人的,须持有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拟用于个性化服务的产品为其已备案普通化妆品;(五)申请企业为本省境内责任人的,须持有备案人出具的、明确其开展本次试点工作的授权;(六)具备由企业设立的试点门店,且门店须位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七)涉及个性化生产企业的,该生产企业须与试点企业属于同一集团或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具备与个性化调配、分装、检验、仓储、配送相适应的条件。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得试点资格、拟在我省开设试点门店的企业,其试点门店除满足上述第(六)项条件外,管理须符合国家药监局《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的规定。三、申报程序(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药监局提交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二)资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省药监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试点企业、试点门店、个性化生产企业开展现场评估,重点核查申报条件符合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场所软硬件条件。(三)资格确认与公开:资料审查和现场评估通过的,由省药监局确认其试点资格,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试点企业及试点门店名单。(四)开展服务:获得试点资格的企业及门店,自名单公布之日起,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四、责任要求(一)试点企业责任要求试点企业作为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质量安全责任主体,须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产品及标签管理试点企业应当评估个性化服务产品的安全性,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个性化服务产品随附的标签或者使用须知所标注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并标注个性化服务企业和经营场所名称、地址、服务时间、产品使用期限等信息,同时明确标注“仅供个性化服务的个人使用,不得再次销售”。2.安全质量管理试点企业对个性化服务产品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将试点门店、个性化生产企业纳入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服务规模和产品类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试点企业负责对试点门店的设施设备、操作环境、服务活动和人员等进行管理,建立试点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通过批号或编号实现产品追溯。采用联动模式的,试点企业应当建立门店与生产企业之间信息传输、数据核对、指令下达、产品追溯的统一管理体系。试点企业对试点门店质量安全员、操作人员等的管理,参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3.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  试点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投诉管理制度和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同步报告省药监局和门店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必要时依法开展产品召回。(二)试点门店责任要求试点门店作为服务直接提供场所,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关键人员管理  质量安全员:试点门店应当设质量安全员,协助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建立并运行与个性化服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放行职责,保证全过程可追溯。质量安全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法规标准与试点要求,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人员:应当配备与服务相匹配的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设施设备与环境控制  试点门店应当设置与个性化服务相适应的操作区域,合理布局,与其他区域进行物理分隔,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区域便于清洁维护,环境指标满足操作需要。开展个性化皮肤测试的门店,应设置独立、清洁的皮肤测试区域,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与用品,执行统一操作规程。3.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试点门店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确保出货单据、销售记录与实物一致。销售记录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备案编号、销售日期、数量等信息。采用联动模式的门店,应如实记录皮肤测试结果、个性化需求、调配单号、配送及交付信息,确保全程可追溯。4.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  试点门店应如实记录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发现不良反应按要求上报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及时整改并上报,必要时进行产品召回。(三)个性化生产企业责任要求个性化生产企业是个性化服务产品质量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要求:1.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建立并运行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2.设置独立的个性化调配、分装专用区域,与一般生产区物理分隔,环境与设施设备符合要求;3.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4.用于调配的产品为试点企业已备案普通化妆品,来源可追溯、检验合格,不得超范围调配;5.严格按门店指令执行调配、分装,不得擅自变更配方工艺,记录完整可追溯;6.建立产品放行审核制度,依据指令与记录放行;放行记录留存至使用期限届满后 1 年以上。7.仓储、配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全过程可追溯;8.建立与试点门店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指令、记录全程关联;9.落实不良反应监测、投诉处理、召回及应急处置要求,发现问题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告。试点企业、试点门店、个性化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及《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等规定。五、工作要求省药监局负责制定试点方案、受理申请、组织审核、信息公开、跨省监管协同与统筹指导。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风险排查、整改督促,重大情况及时上报。省药品技术审评中心、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配合开展资料审查、现场评估、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省药检院、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等技术机构依职责开展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风险分析,提供技术支撑。陕西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申报材料清单一、主体资格材料  试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本省化妆品备案人应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本省境内责任人应提供境外备案人试点授权书原件及公证书原件。二、企业信用材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及其他信用证明材料。三、产品材料  拟用于个性化服务的已备案普通化妆品清单(含产品名称、备案人、备案编号、生产企业)。四、场所与体系材料  试点门店、个性化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隶属关系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含个性化服务专项制度);场所布局、设施设备清单、操作流程、追溯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五、人员材料  质量安全员、操作人员资质、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六、其他材料  安全性评估说明、投诉与不良反应处置制度、召回及应急处置方案,及其他需说明的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陕西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现场评估要点一、资质合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信用良好,近三年无化妆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二、体系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覆盖全流程,运行有效。三、场所设施  试点门店设独立操作区并物理隔离;个性化生产企业设专用调配分装区域,环境与设施符合要求。四、人员管理  质量安全员、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五、过程管控  仅限已备案普通化妆品,调配分装规范,记录完整可追溯。六、产品管理  标签与使用须知规范,标注信息齐全。七、风险防控  不良反应上报、投诉处理、召回、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八、信息追溯  门店与生产企业信息互通,数据、指令、记录全程可追溯。九、整改落实  发现问题能及时整改并闭环。拟在陕西省开设试点门店的外省试点企业申报资料清单一、试点资格证明材料  外省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资格证明文件。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试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拟在陕设立试点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三、产品清单  拟在陕西省试点门店开展个性化服务使用的已备案普通化妆品清单(含产品名称、备案人、备案编号、生产企业等信息)。四、试点门店相关材料  试点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试点门店与试点企业隶属关系的文件。以上文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陕西省
  • 宜得孚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对葡萄糖/乳酸分析仪主动召回

    北京凯思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报告,涉事产品为芯片传感器乳酸 II 型(货号:5206-3029)。经生产商调查核实,产品在包装环节发生标签错贴:产品一级外包装的英文标签本应标注乳酸 II 型传感器的对应信息,却被错误粘贴了芯片传感器葡萄糖 II 型(货号:5206-3011)的名称与货号标签,无法通过外包装识别内部实际传感器品类。宜得孚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葡萄糖/乳酸分析仪(注册或备案号:国械注进20162220044)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监管 / 主动召回 / 药品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关于同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作为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机构的通告(2026年第28号)

    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机构评定程序的公告》(2024年 第21号)有关规定,经组织考核评审,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基本符合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机构的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药监局同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机构,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应按《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 第5号)要求,开展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检验工作。  二、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及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委派的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企业生产许可及医疗机构备案。  三、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应持续加强能力建设,在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的指导下,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保障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工作顺利开展。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应定期向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检验情况。  特此通告。国家药监局2026年8月11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山东省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江西省中药材GAP专家增补名单及中药材GAP检查员增补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中药行业专家的指导和检查员的技术支撑作用,有序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落地实施,从源头提升中药质量,推动我省中药传承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经推荐、遴选、培训、考核、确认,现决定增补江西省中药材GAP专家16名(见附件1),增补江西省中药材GAP检查员65名(见附件2)。附件:1.江西省中药材GAP专家增补名单 2.江西省中药材GAP检查员增补名单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10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江西省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的公告 2026年第8期

    按照《山东省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和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鲁药监规〔2023〕8号),山东聚养和大药房有限公司等3家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停业。停业期间,企业承诺不开展药品经营活动。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恢复药品经营,须向药监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活动。现予以公告。附件:长期停业药品经营企业(单位)名单.xlsx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10日

    监管 / 飞行检查 / 药品 山东省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挂证”查处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0期)

    经普洱市、玉溪市和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证实,8名执业药师存在“挂证”行为,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规定,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将“挂证”执业药师的不良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三年内不予注册,现予通告。姓名资格证号注册证号注册单位宋*文ZY00503188531224080347澜沧春康大药房(个人独资)陈*禾2014026530260000002612531703531225040905云南溪海大药房有限公司冯*燕ZY00285477/ZZ00387217532225041063玉溪市玉善堂大药房李*20201002653000003252532224040769玉溪市心忆药房马*珍ZZ00279899532221040725玉溪康济医药有限公司大营街一店殷*云ZY00502372531225040600玉溪市心忆药房润玉园祥园店何*娟ZY00286505531225040995玉溪市红塔区福仁堂药店李*艳20231002653000003081531224250433蒙自市春丽药品销售店(个人独资)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10日

    监管 / 自然人处罚 云南省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监督检查评定结果的通告(2026年 第69号)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全省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安排,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以下40家药品经营企业和1家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现将综合评定结论通告如下: 一、药品经营企业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综合评定结论所在地市1广东好医康药业有限公司粤BA020000817符合要求广州市2广东好医康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000985符合要求广州市3广东药汇谷药业有限公司粤BA020000814符合要求广州市4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020000273符合要求广州市5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粤AA020001469符合要求广州市6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粤BA020000085符合要求广州市7广东东健医药有限公司粤AA020001486符合要求广州市8广东康爱之家医药有限公司粤BA020000538符合要求广州市9广东力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AA020001549符合要求广州市10广东力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020000103符合要求广州市11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020000017符合要求广州市12广东五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020000340符合要求广州市13广州市桐晖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000730符合要求广州市14广东普惠医药有限公司粤AA020001564符合要求广州市15京东大药房(广东)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粤AA020001760符合要求广州市16京东大药房(广东)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粤BA020000806符合要求广州市17阿里健康医药(广东)有限公司金港中路分店粤CB020026480符合要求广州市18深圳市健鹏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5001622符合要求深圳市19深圳市健鹏医药有限公司粤BA755000398符合要求深圳市20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5000221符合要求深圳市21深圳市杏林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5000238符合要求深圳市22深圳市俊龙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5000999符合要求深圳市23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粤BA755000170符合要求深圳市24深圳市采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粤BA755000413符合要求深圳市25广东楷特盛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5000350符合要求深圳市26深圳市济皓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5001223符合要求深圳市27广东群丰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3000216符合要求揭阳市28广东浩顺康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3000381符合要求揭阳市29揭阳市泰睿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粤AA663000732符合要求揭阳市30广东罗泰药业有限公司粤AA663000079符合要求揭阳市31佛山市大参林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粤AA757001758符合要求佛山市32佛山市南海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7000207符合要求佛山市33国药控股佛山有限公司粤AA757000527符合要求佛山市34广东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2000805符合要求惠州市35广东众帮大药房有限公司粤BA752000786符合要求惠州市36惠州市丹竹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2001204符合要求惠州市37河源市展兴药业有限公司粤AA762000778符合要求河源市38河源市民生药品有限公司粤AA762000786符合要求河源市39广东厚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粤BA769000648符合要求东莞市40韶关市万骏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1000703符合要求韶关市  二、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序号企业名称第三方平台备案编号综合评定结论所在地市1药林大会品牌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粤)网药平台备字〔2024〕0003-002号符合要求汕头市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7日

    监管 / 飞行检查 / 药品 广东省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青岛美邦医药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青岛美邦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该企业采取了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现该企业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通过整改后复查,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决定解除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10日

    监管 / 飞行检查 / 药品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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