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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尔视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728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科尔视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310526809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HWANGJINSU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000000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31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82632652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7281 号当事人:科尔视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0003105268091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319号第三层D-1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HWANGJINSU2023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规格型号为Europa、批号分别为3CAF3CEV、3C9G3CEW的软性亲水接触镜抽样送检(抽样编号:312330210M014),上述产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G20231192)。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6月21日,我局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购进涉案产品545盒,于3月21日销售196盒,购买方为咔诗兰(上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咔诗兰”),销售价格为每盒5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5元/盒×545盒=2725元。3月23日我局抽样送检40盒。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因“咔诗兰”尚未将产品上架销售,涉案产品得以全部召回。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见涉案产品库存为505盒,放置于不合格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抽样编号:312330210M014)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产品抽样送检的数量;证据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库存情况;证据四: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进销存等情况;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订购合同及入库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进口数量;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咔诗兰”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咔诗兰商品入库单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量;证据七:由当事人提供的“咔诗兰”退货出库单、退货单及召回材料1套,证明涉案产品的召回情况;证据八:由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进销存等情况;证据九:涉案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注册情况;证据十: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十一:当事人法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情况。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软性亲水接触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3〕1220230072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涉案医疗器械风险性相对较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涉案医疗器械数量较小且全部召回、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未造成社会影响。当事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上述因素,当事人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规格型号为Europa、批号分别为3CAF3CEV、3C9G3CEW的软性亲水接触镜共伍佰零伍盒;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元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3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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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华臣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64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华臣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631323594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邱汤根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9-01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151476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643号银行输入码:1523001643当事人:上海华臣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3235948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尚博路719号1层法定代表人:邱汤根当事人是一家医疗用品和器材经营企业,1998年8月开始在浦东新区尚博路719号1层经营,库房地址799弄40号102室经营。当事人持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号:沪浦食药监械经营备20150474号,备案日期2015年8月27日,经营范围是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当事人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核实,当事人自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6月2日期间,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静脉采血针,产品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153222149。经协查,当事人向江苏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采购上述静脉采血针产品共计80000支,每支采购单价0.17元,共计13600元。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5月19日、6月2日向江苏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退货上述静脉采血针产品3800支、11900支和5500支,退货金额3604元。另查,当事人是以赠送的方式将上述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产品销售给国药伟康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变更前公司名称为上海伟康卫生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并配送至相应单位。经查,当事人上述静脉采血针产品现库存为0支。当事人的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产品是搭配采血管类产品销售的,其赠送行为的目的是促进采血管类产品的销售,并且这些附送的赠品最终会纳入当事人经营成本。因此,这种附赠行为应视为销售行为,是否有偿,有无牟利,均不能改变其经营三类医疗器械行为的本质。鉴于是无偿赠送的,不计入违法所得,故无违法所得。故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产品货值金额9996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笔录》、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订单发票、退货单等。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16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违法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当事人违法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拾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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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兴华医疗保健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242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兴华医疗保健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630488901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薛祥元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1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9-01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ll4347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2428号银行输入码:1523002428当事人名称:上海兴华医疗保健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5630488901B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横桥村6组401号102室法定代表人:薛祥元当事人自2022年8月30日起在其单位网站(www.xhmedical.com)“公司介绍”板块中宣传“上海兴华医疗保健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十多年专业经验和技术。具备计算机设计研发、数控机械加工、塑料压铸成型、模具设计制造等综合开发制造实力。是一个集产品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当事人未能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协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也无当事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信息。当事人宣传高新技术企业的内容为虚假广告。又查,当事人委托上海芸武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制作其官方网站,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共计200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7日完成网页内容整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上海芸武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进行网页内容编辑的费用、当事人官方网站截屏及其它证明材料。本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24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作处以广告费用五倍的处罚如下: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10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单位网站(www.xhmedical.com)上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60日,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刊发播放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者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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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柯润玺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地址生产医疗器械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柯润玺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88030318F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吴睿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7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宁)械处字〔2023〕100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事实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C8幢厂房一层”生产医疗器械“个性化基台”(国械注准20223170708)和“牙科种植导板”(苏械注准20212171381)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 没收违法所得13260元;2. 没收违法生产的中央螺丝207960个,个性化基台半成品17193个;3. 处罚款265200元;罚款金额(万元)26.5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2.4542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5处罚有效期2024-3-4公示截止期2026-9-5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江苏省
  •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甘肃中联医药有限公司暂停药品经营活动的公示

    甘肃中联医药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暂停药品经营,停业期间不得开展药品经营活动,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特此公告。企业名称甘肃中联医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5505号四层B09许可证编号甘AA931H136有效期2024-12-24仓库地址委托【甘肃荣康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储存配送药品(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路(街)5505号)经营范围中成药、抗生素制剂、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除疫苗)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甘肃省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3年第22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葵花药业集团(佳木斯)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1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3年第22号)序号符合性检查编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生产地址现场检查时间备注1黑2023084葵花药业集团(佳木斯)有限公司综合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片剂(含中药提取);综合制剂车间丸剂生产线:丸剂(蜜丸)(含中药提取)佳木斯市东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街88号2023年7月17日-21日2023年7月29日-31日2黑2023085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固体二车间:丸剂(含中药提取)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烟台一路8号;2023年7月10日-15日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24日-29日3黑2023086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101车间:大容量注射剂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兰西经济开发区哈三联路中段2023年7月11日-15日4黑2023082哈药集团三精千鹤制药有限公司固体制剂车间固体制剂生产线:片剂、胶囊剂、茶剂(含中药前处理、中药提取)黑龙江鹤岗市高科技工业园区三精路6号;哈尔滨市依兰县达连河镇红旗村2023年8月17日-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黑龙江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302期)

    企业名称铁岭市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8月18日-2023年08月18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项检查;4.中药饮片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铁岭市辽北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8月24日-2023年08月25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开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8月30日-2023年08月31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铁岭瑞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9月01日-2023年09月01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303期)

    企业名称绥中县德厚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08月22日-2023年08月23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安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葫芦岛诚守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8月29日-2023年08月30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安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葫芦岛华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8月31日-2023年09月01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安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辽宁省
  • 安徽全省各市药械化和药物滥用累计监测数据周统计(2023年9月11日)

    2023各市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药物滥用百万人口新和严重的严重的百万人口百万人口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比例(%)排名报告比例(%)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合肥2027435.9918.41964230921311淮北9461629.2144.513246168915416亳州1899729.0152.415633422761014宿州15831028.5161.316452919991213蚌埠11001435.4102.914397139615715阜阳15361137.165.6114261014214348淮南15131229.4135.81042011191101282滁州1609934.0118.4845781917367六安1943537.556.3947472514386马鞍山1905649.615.61266332683515芜湖2397236.4817.12546520182210宣城2712133.3129.65104914051624铜陵10611546.528.5732615150131611池州1779837.079.8441312180111512安庆13311337.748.76394142465853黄山2083339.8310.9348961801128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安徽省
  • 内蒙古西勏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门店药品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案(内药监处罚〔2023〕507号)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西勏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0MWNFR05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3〕507号处罚名称:内蒙古西勏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门店药品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案处罚类别: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处罚事由:当事人未对所属药品零售门店采购配送统一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内蒙古西勏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杭锦后旗二道桥镇福利大药店停业整顿,罚款人民币2.9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9-11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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