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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密市伊州区向阳东路孔智方西医诊所使用劣药案(哈市市监处罚〔2023〕13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哈密市伊州区向阳东路孔智方西医诊所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0502MA78LLK9X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孔智方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哈市市监处罚〔2023〕139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劣药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劣药痔速宁片3盒;2.罚款10000元(一万元)。罚款金额:10000.00元没收金额:31.50元决定机关名称: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7处罚有效期:2026/9/6公示日期:2023/9/13公示截止期:2026/9/1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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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御池汤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3〕J014号当事人:长沙御池汤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BWH8PL11住所(住址):  长沙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626号金麓西岸小区2-1栋4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羽身份证件号码:******************2023年5月12日,我局化妆品监管处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内,发现当事人使用、存放的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化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不到上述产品信息,当事人亦无法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备案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涉嫌使用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市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调查。我局于5月12日对上述库存的211瓶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6月11日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延长查封扣押。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区域的更衣区(梳妆区)摆放有标示品名: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标示防晒指数:SPF10,标示规格:400ml,标示生产企业:Unilever South,标示批号:910613:20KZPP的化妆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主要将上述化妆品用于给顾客沐浴后涂抹在身体上,滋润皮肤,未用于防晒用途。上述化妆品系当事人于2019年12月从微信名称为:“A鑫泰护肤总仓批发”,微信号为:xt138228的个人手中购进,购进数量:240瓶,购进价格:10元/瓶,已使用:29瓶,现库存:211瓶。当事人可提供上述产品的送货单、转账记录,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能提供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化妆品使用价格包含在顾客洗浴门票价格中,未单独收取费用,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依据购进价格计算,为24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违法线索来源;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3.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人权限和委托人的身份情况。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企业数据查询截图、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数据查询截图、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数据查询截图、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数据查询截图,证明标示品名: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标示生产企业:Unilever South的产品未在国家药监局进行注册和备案。5.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的具体事实等情况。6.微信转账记录、送货单,证明当事人销售该产品的数量、价格、货值金额等情况。以上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决定采信作为定案证据。2023年7月28日,本局依法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我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化妆品,1.其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2.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化妆品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执法人员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亦未查询到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和备案信息,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3.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应依据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违法经营使用涉案产品29瓶,货值金额低于5万,截止到本案调查完毕未收到顾客不良反应反馈。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及第十条第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理意见和依据:1.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以及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化妆品211瓶,处罚款10000元。2.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化妆品211瓶;3.处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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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密市伊州区新华路黄志新西医诊所使用劣药案(哈市市监处罚〔2023〕14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哈密市伊州区新华路黄志新西医诊所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201MA79TFN62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志新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哈市市监处罚〔2023〕14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劣药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劣药藿香正气水3盒;2.罚款10000元(一万元)。罚款金额:10000.00元没收金额:15.00元决定机关名称: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7处罚有效期:2026/9/6公示日期:2023/9/13公示截止期:2026/9/1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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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密市众源医药有限公司和兴苑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哈市市监处罚〔2023〕14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哈密市众源医药有限公司和兴苑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0502MAC98881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洋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哈市市监处罚〔2023〕145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辉锐胰岛素笔配套用针15盒;2.处5000元(五千元)的罚款。罚款金额:5000.00元没收金额:225.00元决定机关名称: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7处罚有效期:2026/9/6公示日期:2023/9/13公示截止期:2026/9/1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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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密市广场南路新好女人化妆精品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哈市市监处罚〔2023〕14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哈密市广场南路新好女人化妆精品行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0502MA78WRQG1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丽娟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哈市市监处罚〔2023〕141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悠宜凝光幻彩液体眼影9盒;2.罚款1000元(一千元整)。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351.00元决定机关名称: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6处罚有效期:2026/9/5公示日期:2023/9/13公示截止期:2026/9/1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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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怡而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广告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及医疗用语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虹处〔2023〕09202300184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怡而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7MA1J34YBX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丹勤违法行为类型发布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2.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9-04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l3l943628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虹处〔2023〕092023001843号当事人名称:上海怡而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34YBX1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陈桥路1876号2幢1层法定代表人:王丹勤2023年6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证据。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经营国产普通化妆品。咿儿润小天使胎脂霜和咿儿润小天使金盏花洗发沐浴露为当事人经营的普通备案化妆品。咿儿润小天使胎脂霜的备案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1504513,备案的产品功效为保湿和舒缓;咿儿润小天使金盏花洗发沐浴露的备案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1007579,旧款产品无备案功效,新款产品的备案功效为清洁。当事人开设微信公众号“咿儿润海豚宝典”,主要用于宣传其经营的化妆品和一些护肤小知识。该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都是当事人自行运营管理发布。当事人在2022年11月24日在上述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湿疹小课堂|宝宝耳朵湿疹的护理》广告推文,其中有“咿儿润小天使胎脂霜,特别添加了专利仿生胎脂成分和植物抗炎成分,成分安全的同时还能快速缓解宝宝的湿疹症状,是湿疹宝宝的理想选择。”和“沐浴露的选择建议是安全低敏弱酸性配方,含有一定的抗炎成分的沐浴露——咿儿润小天使金盏花洗发沐浴露,金盏花提取物可以有效抑制细菌繁殖和马齿苋提取物有止痒抗炎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认证”等广告宣传内容。咿儿润小天使金盏花洗发沐浴露是按照规定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但没有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全认证。微信公众号上的上述广告是当事人自行编辑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于2023年6月对上述推文广告进行整改,删除了涉案广告内容。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认证材料、含有涉案广告的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的截图打印件、咿儿润小天使胎脂霜和咿儿润小天使金盏花洗发沐浴露的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复印件等;当事人的整改材料及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虹听告〔2023〕0920230018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经营的咿儿润小天使胎脂霜和咿儿润小天使金盏花洗发沐浴露均为国产普通化妆品,而当事人在上述推文广告中宣传前述2款化妆品具有“抗炎”作用,而“抗炎”属于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咿儿润小天使金盏花洗发沐浴露是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化妆品,并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全认证,而在广告推文中使用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篇广告推文中既宣传了“抗炎”作用又使用了国家机关的名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2个禁止性规定,其罚则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鉴于当事人的涉案广告形式上为一篇文章,上述违法行为客观上是单一的,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2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得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二、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据此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上海市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通知书(皖药监药暂停〔2023〕5-1号)

    安徽凤阳科苑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9月8-11日,安徽省药品监管局在组织开展的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有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药品生产。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安徽省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抽医疗器械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根据2023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计划,我局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选定的河南省医疗器械抽检产品开展了监督抽检,对检验不合格产品,及时组织人员开展了相关调查。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1.2023年2月,我局对平顶山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3011301)进行了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样。经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产品“压力差(Δp)”项目不符合 “YY 0469-2011”和“产品技术要求”的要求。2023年5月,该企业对其产品提出了复检申请,经甘肃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2.2023年3月,我局对郑州市中原福力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远红外贴(批号:2023013002)进行了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样。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产品“药物添加”项目不符合《2023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中“30290.贴敷类医疗器械(远红外治疗贴、磁疗贴、穴位磁疗贴)”的要求。3.2023年3月,我局对郑州市中原福力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磁疗贴(批号:2022071902)进行了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样。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产品“药物添加”项目不符合《2023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中“30290.贴敷类医疗器械(远红外治疗贴、磁疗贴、穴位磁疗贴)”的要求。二、核查处置情况1.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六监管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平顶山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3011301)进行了核查。2023年9月,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六监管分局对平顶山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没收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29600只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豫药监处罚〔2023〕6-3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已在政府网站公开。2.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郑州市中原福力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远红外贴(批号:2023013002)和磁疗贴(批号:2022071902)进行了核查。2023年6月,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市中原福力工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1000元、没收不合格远红外贴105盒和不合格磁疗贴175盒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豫药监处罚〔2023〕10-11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已在政府网站公开。2023年9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产品 河南省
  • 江苏田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田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MA1MAU6A58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刘贤荣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9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3〕15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事实江苏田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物品,处以罚款壹万陆仟圆整。罚款金额(万元)1.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12处罚有效期2024-3-12公示截止期2026-9-12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江苏省
  • 沈阳卓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和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案件名称沈阳卓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和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一)罚〔2023〕16号被处罚企业名称沈阳卓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BUK6KJ25法定代表人张志鹏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和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和违法所得;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处罚结果没收义齿半成品6颗;没收违法所得97785元;罚款146677.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待履行;履行期限为2023年9月20日。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9-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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