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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春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2022年3月,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医疗器械产品定义的线索。经查,该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涂抹式给药器,擅自改变其产品结构组成,在瓶体内添加结构组成以外的、符合“风油精”药品性状特点的内容物,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有意将产品名称淡化,而将风油精药品名称进行突出显示,且产品外包装能够误导购买者将其当成风油精药品。此外,该公司在已获得其它注册商标并将其标注在产品外包装的情况下,又将“风油精”作为商标进行恶意注册,且将“风油精TM”字样在产品外包装进行突出展示。该公司以医疗器械冒充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4月,该案移送至宜春市公安局。目前,樟树市公安局正在立案侦办。二、某卫生院未按规定的温度环境要求储存疫苗案2022年9月29日,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某卫生院疫苗接种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冰箱内的“口服I型III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与包装标签标示的储存条件不符,且一类疫苗与二类疫苗混放。执法人员当即对该院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22年12月26日,检查该卫生院时又发现存在未按规定的温度环境要求储存疫苗的情况。该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的温度环境要求储存疫苗的行为。2023年3月,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储存的疫苗予以销毁并罚款。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2023年5月4日,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在操作台发现玻璃离子体水门汀(粉)等6种过期医疗器械。经查,该批医疗器械主要用于该中心患者日常治疗,为消耗品,包含在顾客总治疗费用当中,不对顾客销售和独立收费,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同时,该服务中心未保存进货销售票据,未建立相关使用销售台账。该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等相关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其过期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四、某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2023年4月6日,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宜丰县某医院进行专项检查,在其药房内发现胡黄连等3种配方颗粒超过有效期。该院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存在药品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过期药品予以销毁,并处罚款。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江西省宜春市
  • 河北迎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冀药监械管行罚决〔20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药监械管行罚决〔2023〕3号案件名称河北迎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河北迎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131001721659534E法定代表人姓名王贵兰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3年9月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河北省
  • 上海龙威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12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龙威大药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786299525P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伟祥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1.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8-30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14347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123号银行输入码:1523000123当事人:上海龙威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祥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86299525P住所:浦东新区芳华路862号底层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4日,在公司自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龙威大药房即日起开始接受华堂宁(多格列艾汀片)预订”的广告,宣称“全球首创、全新机制、异位变构功能的葡萄糖激酶激活剂,用于单独用药,或者在单独使用盐酸二甲双胍血糖控制不佳时,与盐酸二甲双胍联合使用,配合饮食和运动改善成人2型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控制”,“对于肾功能不全患者,无需调整剂量,是一款可用不同程度的肾功能损伤的2型糖尿病患者的口服降糖药物”,“有望通过修复胰腺-肠道-肝脏受损的葡萄糖激酶功能,实现一靶多点。协调控糖……”,“龙威大药房现已开通免费预订热线……”,广告内容介绍了该款处方药及对于2型糖尿病患者的作用。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设计、制作并上传发布,内容亦由当事人确定,截止2023年1月17日,该广告阅读量为629次,当事人于2023年2月8日撤下该广告。广告发布期间未有实际购买及销售情况。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本局于2023年7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01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8月7日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构8月17日作出复核意见,维持办案机构处理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10000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壹拾壹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上海市
  • 国家药监局关于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飞行检查结果的通告(2023年第44号)

    近期,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经查,发现上述企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上述企业已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上述涉嫌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已责令上述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并进行整改,同时对其立案调查。具体情况见附件。特此通告。附件:1.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2.亿通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3.汕头市玉洁化妆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4.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5.广州市妆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6.广州赫兰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国家药监局2023年9月7日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企业名称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077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40101MA59T0GK8C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88号3栋101、201检查单位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检查发现缺陷和问题该企业在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存在未按规定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等问题;在物料与产品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合格物料供应商名录、未按规定执行物料审查制度、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标签管理制度等问题;在生产过程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未真实填写生产记录等问题;在产品销售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等问题。处理措施1.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评估相关产品安全风险,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实施召回,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有关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2.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项目和问题,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并进行整改。该企业完成全面整改并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确认、发布复产通告前不得恢复生产。有关整改和复产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发布日期2023年9月7日亿通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企业名称亿通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565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40101MA59GGCD8M企业地址广州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新兴路33号检查单位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检查发现缺陷和问题该企业在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存在未按规定执行记录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等问题;在物料与产品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合格物料供应商名录、未按规定执行物料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规定贮存原料等问题;在生产过程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未按规定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等问题;在产品销售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问题。处理措施1.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评估相关产品安全风险,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实施召回,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有关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2.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项目和问题,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并进行整改。该企业完成全面整改并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确认、发布复产通告前不得恢复生产。有关整改和复产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发布日期2023年9月7日汕头市玉洁化妆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企业名称汕头市玉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267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4051407024852XN企业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科技工业园2-05D检查单位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检查发现缺陷和问题该企业在机构与人员方面存在产品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不具备履职能力等问题;在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存在未按规定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等问题;在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方面存在未按环境控制要求设置生产车间等问题;在物料与产品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执行物料审查制度、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问题;在生产过程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未准确完整填写生产记录、未按规定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等问题。处理措施1.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评估相关产品安全风险,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实施召回,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有关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2.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项目和问题,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并进行整改。该企业完成全面整改并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确认、发布复产通告前不得恢复生产。有关整改和复产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发布日期2023年9月7日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企业名称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366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401116718108054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四队缠岗北5号厂房检查单位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检查发现缺陷和问题该企业在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等问题;在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方面存在未按环境控制要求设置生产车间、配制间和灌装间等不符合准洁净区要求等问题;在物料与产品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执行物料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规定贮存物料、未按规定处理不合格物料等问题;在生产过程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等问题。处理措施1.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评估相关产品安全风险,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实施召回,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有关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2.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项目和问题,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并进行整改。该企业完成全面整改并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确认、发布复产通告前不得恢复生产。有关整改和复产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发布日期2023年9月7日广州市妆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企业名称广州市妆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66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40111347377763F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永兴西路29号检查单位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检查发现缺陷和问题该企业在机构与人员方面存在未按规定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等问题;在物料与产品管理方面存在未建立并执行物料审查制度、物料进货查验制度等问题;在生产过程管理方面存在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产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等问题。处理措施1.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评估相关产品安全风险,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实施召回,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有关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2.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项目和问题,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并进行整改。该企业完成全面整改并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确认、发布复产通告前不得恢复生产。有关整改和复产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发布日期2023年9月7日广州赫兰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企业名称广州赫兰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209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40101MA9UM5MQ7F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辉路18号微观化妆品创意产业园A栋A01号四楼、五楼501室检查单位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检查发现缺陷和问题该企业在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存在未按规定执行追溯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等问题;在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方面存在擅自改变生产车间的功能区域划分等问题;在物料与产品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执行物料进货查验制度等问题;在生产过程管理方面存在未真实准确填写生产记录、未按规定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等问题;在产品销售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问题。处理措施1.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评估相关产品安全风险,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实施召回,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有关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2.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项目和问题,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并进行整改。该企业完成全面整改并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确认、发布复产通告前不得恢复生产。有关整改和复产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发布日期2023年9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全国
  • 福建九州通中化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浮萍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4号案件名称福建九州通中化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浮萍劣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九州中化通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2TKJ24T法定代表人姓名郭建平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浮萍(生产企业: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7122001)经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下“水分”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该批次药品共销售1.25kg,销售所得为25.3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销售劣药浮萍违法所得25.3元;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5月9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4号当事人:福建九州通中化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302MA32TKJ24T住所(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东路1199号中海天下1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建平根据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浮萍(生产企业: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7122001)经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下“水分”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为劣药。经查明,2022年6月,当事人以18.8元/kg的价格从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浮萍2.5kg,总购入价款47元。经验收合格入库后,销售给莆田市荔城区参草林大药房等3家涉药单位共计2.0kg,销售金额44元。销退1.35kg,销退金额18.7元。综上,当事人实际销售1.25kg,销售金额25.3元。同时查实,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义务,所提供的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以上事实主要有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检验报告书、购进记录、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采购订单、销售记录、销售退回记录、购销凭证、温湿度数据波形图、照片等证据为证。2023年4月27日,本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5月8日,当事人未提起陈述和申辩。本办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销售劣药浮萍违法所得25.3元;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5月9日(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福建省
  • 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浮萍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8号案件名称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浮萍劣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573862084法定代表人姓名贺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浮萍(生产企业: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7122001)经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下“水分”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该批次药品共销售16.81kg,销售所得为307.84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销售劣药浮萍违法所得307.84元;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5月9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8号当事人: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1057573862084住所(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兴业路198号8#整座(自贸试验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贺威根据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浮萍(生产企业: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包装规格:0.5kg/袋,批号:27122001)经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下“水分”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为劣药。经查明,2022年5月至6月间,当事人向九州通集团安国中药材有限公司购进25kg,货值金额425元。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全部销售给福建九州通中化医药有限公司等6家涉药单位,销售总金额450.5元。2022年11月后,当事人主动追回8.19kg,金额142.66元,并退回供应商。综上,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药品16.81kg,销售金额307.84元。同时查实,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义务,所提供的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以上事实主要有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检验报告书、购进记录、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采购订单、销售记录、销售退回记录、购销凭证、温湿度数据波形图、照片等证据为证。2023年4月27日,本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5月8日,当事人未提起陈述和申辩。本办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销售劣药浮萍违法所得307.84元;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5月9日(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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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榕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茯苓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3号案件名称福州榕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茯苓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州榕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6784961265法定代表人姓名聂荣铭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7月5日,我办收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2C0755),报告记载:福州榕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茯苓(生产厂家:安徽汇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300g/瓶,批号:211201)经检验,检验项目【检查】“水分”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劣药茯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召回的该批劣药茯苓74瓶和违法所得12649.16元。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9月30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3号当事人:福州榕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1046784961265住所(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618号金山工业区桔园洲园59号三层02工业厂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聂荣铭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2C0755),报告记载:福州榕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茯苓(生产厂家:安徽汇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300g/瓶,批号:211201)经检验,检验项目【检查】“水分”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应为劣药。经查,当事人共向安徽汇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采购该批次茯苓三次,含税单价为17元/瓶,数量504瓶,购货款8568元。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7月4日通过其门店对外销售该批次茯苓430瓶,销售额为12649.16元。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主动召回门店未售出的该批次劣药茯苓74瓶并存放在仓库不合格品区。另查,当事人在采购、收货、验收、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履行了相应的法定义务,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资质证明材料、现场笔录、采购记录、养护记录、销售记录、发票、运输记录、询问笔录、采购订单、购销凭证、温湿度曲线图等证据证实。2022年9月22日,本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劣药茯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该批劣药茯苓74瓶;2.没收违法所得12649.16元;3.免于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9月30日(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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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潭县东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清热解毒口服液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9号案件名称平潭县东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清热解毒口服液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平潭县东岚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685072559R法定代表人姓名周佳平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1月2日,我办收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对我办管辖企业平潭县东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热解毒口服液(生产厂商: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2109091,规格:10ml*10支/盒)的《检验报告书》(编号:SZ2022YP0043、SZ2022YP0162),依据清热解毒口服液中灰毡毛忍冬皂苷乙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202205),检验项目【检查】检验结果检出灰毡毛忍冬皂苷乙高于限量值,为阳性检出。当事人销售劣药清热解毒口服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34.5元。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6月28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9号当事人:平潭县东岚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128685072559R住所(住址):平潭县上游工业园区自建厂房东区北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佳平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对我办辖区企业平潭县东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热解毒口服液(生产厂商: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2109091,规格:10ml*10支/盒)抽样《检验报告书》(编号:SZ2022YP0043、SZ2022YP0162),依据清热解毒口服液中灰毡毛忍冬皂苷乙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202205),检验项目【检查】检验结果检出灰毡毛忍冬皂苷乙高于限量值,确认该批药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计销售了该批药品160盒,召回2盒,实际销售额为1034.5元。当事人在采购、收货、验收、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履行了相应的法定义务,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2023年6月19日,本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资质证明材料,《检验报告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进销系统记录、进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养护、配送信息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劣药清热解毒口服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34.5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依法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6月28日(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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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浮萍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2号案件名称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浮萍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52032F法定代表人姓名林兴龙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7月1日,我办收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2C0644),报告记载: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安徽普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108232)经检验,检验项目【检查】“水分”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18元;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9月30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2号当事人: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350100665052032F住所(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盘屿路869号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片区标准厂房4号楼第2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兴龙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2C0644)以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复检的《检验报告》(编号:ZF202206197)。报告均记载: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浮萍(生产厂家:安徽普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0.5kg/袋,批号:2108232)经检验,检验项目【检查】“水分”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查,当事人向生产企业安徽普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采购该批次劣药浮萍两次,含税单价为28元/kg,数量79.5kg,购货款为2226元。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分别以20元/kg和28元/kg价格对外销售该批次劣药浮萍共计79.5kg,销售额为1818元。该批次已销售未使用的劣药浮萍10kg已由生产企业召回,当事人向下游客户退回货款200元,该批次劣药浮萍实际销售了69.5kg,销售额为1618元。另查,当事人在采购、收货、验收、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履行了相应的法定义务,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2022年9月21日,本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资质证明材料、现场笔录、采购记录、收货记录、验收记录、养护记录、销售记录、发票、询问笔录、温湿度曲线图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劣药浮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18元;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依法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9月30日(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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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雅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8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雅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7804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壮丰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89号当事人:广州雅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YHG92U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南业八横路22号法定代表人:周壮丰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生产“OEANHUT水感透亮美白防晒乳SPF50+(净含量:48g/瓶,批号:G0210031A1)”产品785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777盒于2023年2月25日以4元/盒的价格售出且无法召回,剩余留样6盒于2023年6月13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上述产品当事人获得销售收入3108元,货值3140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生产“Anchuyt水感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净含量:30ml/瓶,批号:G0103031A1)”产品789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781盒于2023年2月10日以4元/盒的价格售出且无法召回,剩余留样6盒于2023年6月21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上述产品当事人获得销售收入3124元,货值3156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2日生产“Anchuyt水感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净含量:30ml/瓶,批号:G0102031A1)”产品785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777盒于2023年2月10日以4元/盒的价格售出且无法召回,剩余留样6盒于2023年8月7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上述产品当事人获得销售收入3108元,货值3140元。上述3款化妆品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9340元,违法所得9340元,货值9436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340元;二、罚款24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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