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金牛靖泸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6L63607494J法定代表人:张林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金市监处〔2023〕51010623000733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金牛靖泸诊所”于2021年10月27日从成都西部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进了91盒“妇科在造胶囊”,生产厂家为: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1005号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8日,有效日期为:2023年3月17日,进价为:42.9元/盒。2022年1月5日患者谭萍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推后,经诊断,确定为月经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6盒、蒲苓盆炎颗粒1盒;2022年2月5日患者郑思源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闭经半年,经诊断为闭经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12盒、调经健胃丸2盒、调经颗粒1盒;2022年3月31日患者沈岚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提前,经诊断为月经先期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使用了妇科再造胶囊6盒、逍遥丸1瓶、益母草1盒;2022年4月3日患者付丽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不调,经诊断为经不调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8盒、益母草颗粒1盒;2022年5月19日患者林可钧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先后不定期,经诊断为月经先后不定期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12盒;2022年6月12日患者吴梓毓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不调,经诊断为月经不调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10盒、当归调经颗粒5盒、强骨生血口服液6盒;2022年6月22日患者黄荔蕊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后期,经诊断为月经后期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10盒、益母草颗粒1盒、妇科调经胶囊1盒;2022年11月16日患者孙本艺到该诊所看病,说是闭经,经诊断为闭经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8盒、逍遥丸1瓶、调经健胃丸2盒;2022年12月30日患者彭小英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不调,经诊断为月经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8盒、妇乐颗粒2盒;2023年1月3日患者赖门芳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紊乱,经诊断为月经紊乱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了7盒、更年安胶囊2盒。以上使用的妇科再造胶囊共计87盒,均是2021年3月18日生产,有效日期为:2023年3月17日,都是在有效期内。 2023年5月8日中午一名叫卢娥的患者到该诊所治疗,经该诊所医生诊断,该患者为月经病,医生为其开具处方,处方中开具的药品有:调经健胃丸7袋、四味脾胃舒颗粒45袋、妇科再造胶囊4盒、肖追丸1瓶,共计费用为687元。2023年5月27日患者告知该诊所医生,妇科再造胶囊已经过期2个月了,医生立即叫患者停止服用上述药品,并将过期药品药品召回,患者卢娥退回来共3盒零3板,因为1盒里面是4板,实际上患者卢娥服用了1板,共12颗。 该诊所经查看上述药品,确实已经过期了,该诊所立即进行销毁,该诊所马上将全部费用687元退还给患者,同时积极与患者协商赔偿事宜,2023年6月13日与患者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患者1万元人民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处罚类型:罚款处罚内容:罚款2.0000万元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金额(万元):0.000000处罚决定日期:2023-09-1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日期:2026-09-18处罚机关: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和静县玛姿宝化妆品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827MA78BK1C6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冰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巴静市监处罚〔2023〕132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有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玛露碧”玻尿酸冰肌水3盒,“玛露碧”玻尿酸冰肌原液2盒,韩妃染发膏(葡萄紫)2盒,“柏菲姿”净肤安痘液2盒,“UU束媄”束颜美肌精华液1盒;3.处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合计:5000.00元(伍仟元整)罚款金额:5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8处罚有效期:2024/9/13公示日期:2023/9/13公示截止期:2024/9/1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1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盈信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87298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建秀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16号当事人于2020年09月10日用李某虚假的药师资格证(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401005035965号,身份证号码:******************)备案在广州市盈信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申请表》、《承诺书》、《药师从业风险告知书》(李某)、《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身份证复印件(李某)、《毕业证书》(李某)、药师资格证(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41005035965号)复印件、备案凭证(李某)等许可资料,经我局审批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16982,发证日期2020年09月27日)。我局于2022年11月收到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的《关于后定成等13人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复函显示: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人员名单,经与广东省药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历史证书数据库对比,无后某等13人的相关证书信息。李某的药师资格证(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41005035965号)是虚假的。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67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梦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100020414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胡波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677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广州市梦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原址改建车间未申请变更一案交由本局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经查,广州市梦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发证机关为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获证时间:2018年11月。当事人乳化间东西两侧分为两个车间,当事人于2020年4月将乳化间东侧的灌装间和包装间,改作消毒产品生产车间,并于2020年4月13日办理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粤卫消证字〔2020〕-01-第8070号)》,当事人2022年8月4日申请注销了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之后又将乳化间东侧的灌装间和包装间改回作为化妆品生产车间。经核实,当事人在原址改建车间并未向原发证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369号);证据2.广州市梦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3.广州市梦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询问笔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系统内广州市梦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平面图、广州市梦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我局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2023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458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原址改建车间未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生产许可项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或者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资料。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核,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需要现场核查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鉴于案件查办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且当事人在我局调查前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车间布局已与原审批图纸一致,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西路崔万勇口腔诊所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201MA7784CW9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崔万勇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哈市市监处罚〔2023〕142号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5支、无菌脱脂纱布块25袋、非吸收外科缝线45袋;3.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10000.00元没收金额:79.00元决定机关名称: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7处罚有效期:2026/9/6公示日期:2023/9/13公示截止期:2026/9/1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哈密市伊州区向阳东路孔智方西医诊所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0502MA78LLK9X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孔智方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哈市市监处罚〔2023〕139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劣药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劣药痔速宁片3盒;2.罚款10000元(一万元)。罚款金额:10000.00元没收金额:31.50元决定机关名称: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7处罚有效期:2026/9/6公示日期:2023/9/13公示截止期:2026/9/1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3〕J014号当事人:长沙御池汤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BWH8PL11住所(住址): 长沙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626号金麓西岸小区2-1栋4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羽身份证件号码:******************2023年5月12日,我局化妆品监管处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内,发现当事人使用、存放的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化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不到上述产品信息,当事人亦无法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备案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涉嫌使用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市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调查。我局于5月12日对上述库存的211瓶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6月11日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延长查封扣押。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区域的更衣区(梳妆区)摆放有标示品名: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标示防晒指数:SPF10,标示规格:400ml,标示生产企业:Unilever South,标示批号:910613:20KZPP的化妆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主要将上述化妆品用于给顾客沐浴后涂抹在身体上,滋润皮肤,未用于防晒用途。上述化妆品系当事人于2019年12月从微信名称为:“A鑫泰护肤总仓批发”,微信号为:xt138228的个人手中购进,购进数量:240瓶,购进价格:10元/瓶,已使用:29瓶,现库存:211瓶。当事人可提供上述产品的送货单、转账记录,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能提供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化妆品使用价格包含在顾客洗浴门票价格中,未单独收取费用,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依据购进价格计算,为24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违法线索来源;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3.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人权限和委托人的身份情况。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企业数据查询截图、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数据查询截图、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数据查询截图、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数据查询截图,证明标示品名: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标示生产企业:Unilever South的产品未在国家药监局进行注册和备案。5.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的具体事实等情况。6.微信转账记录、送货单,证明当事人销售该产品的数量、价格、货值金额等情况。以上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决定采信作为定案证据。2023年7月28日,本局依法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我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化妆品,1.其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2.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化妆品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执法人员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亦未查询到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和备案信息,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3.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应依据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违法经营使用涉案产品29瓶,货值金额低于5万,截止到本案调查完毕未收到顾客不良反应反馈。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及第十条第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理意见和依据:1.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以及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化妆品211瓶,处罚款10000元。2.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化妆品211瓶;3.处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哈密市伊州区新华路黄志新西医诊所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201MA79TFN62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志新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哈市市监处罚〔2023〕14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劣药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劣药藿香正气水3盒;2.罚款10000元(一万元)。罚款金额:10000.00元没收金额:15.00元决定机关名称: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7处罚有效期:2026/9/6公示日期:2023/9/13公示截止期:2026/9/1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哈密市众源医药有限公司和兴苑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0502MAC98881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洋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哈市市监处罚〔2023〕145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辉锐胰岛素笔配套用针15盒;2.处5000元(五千元)的罚款。罚款金额:5000.00元没收金额:225.00元决定机关名称: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7处罚有效期:2026/9/6公示日期:2023/9/13公示截止期:2026/9/1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哈密市广场南路新好女人化妆精品行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0502MA78WRQG1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丽娟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哈市市监处罚〔2023〕141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悠宜凝光幻彩液体眼影9盒;2.罚款1000元(一千元整)。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351.00元决定机关名称: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6处罚有效期:2026/9/5公示日期:2023/9/13公示截止期:2026/9/1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