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6-3号处罚名称平顶山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平顶山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3011301)经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甘肃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检验,【检验项目】“压力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次医用外科口罩货值金额为2151元。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相对人名称平顶山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9G6N003C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赵真非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3011301)29600只;2、处罚款3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9-07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9-0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和合益康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19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等。存在问题在售后退回方面存在企业未对个别销后退回药品进行逐批检查验收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北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7月25日—2023年7月28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等。存在问题在采购方面存在企业与个别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无有效期限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旺福营盘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9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等。存在问题在储存与养护方面存在养护人员未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国药控股锦州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8月22日—2023年8月24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等。存在问题在储存与养护方面存在个别药品未采取遮光措施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东北制药锦州医药有限公司药械分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9月5日—2023年9月6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项检查等。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和静县完美女人化妆品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827MA789BA85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红菊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巴静市监处罚〔2023〕135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靓丽姿芙”水润保湿深海珍珠粉2袋,“汇百美”滋养盈润珍珠面膜(有效日期2022年02月17日)5袋,“汇百美”滋养盈润珍珠面膜(有效日期2021年08月20日)5袋,“JOSUR玖瑟”迷人弧度防水三角眉笔(GZGS0506A1,2023/05/05)1盒,“JOSUR玖瑟”迷人弧度防水三角眉笔(GZGS0720A1,2023/07/19)2盒,“JOSUR玖瑟”奢华定妆不掉色拉线眉笔6盒;3.处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合计:5000.00元(伍仟元整)。罚款金额:5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14处罚有效期:2024/9/14公示日期:2023/9/14公示截止期:2024/9/14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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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成都市宜鑫大药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1MA6A9KRJ8M法定代表人:曾理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蒲市监处〔2023〕51013123000178号违法行为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上述药品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021年12月分批次从四川龙一医药有限公司、四川佳能达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入。其中西咪替丁胶囊购进5瓶,购进价7.8元/瓶;维U颠茄铝胶囊III购进10瓶,购进价2.15元/瓶;消旋山莨菪碱片购进5瓶,购进价12.6元/瓶;卡马西平片购进5瓶,购进价18.5元/瓶;心达康片购进10瓶,购进价7.3元/瓶;吲哚美辛肠溶片购进20瓶,购进价1.6元/瓶;上述药品均为拆零销售,当事人的拆零销售记录为手写纸制记录本,因2021年公司所在地发生暴雨洪水,致使拆零药品记录本被洪水浸泡晒干后无法辨识(包含2020年-2021年的拆零记录本)。2022年至今因当事人管理不善,拆零药品并未完整登记,也无上述药品相关销售记录,加之当事人的员工工作疏忽,未及时清理过期药品导致药品过期后仍然售出,因无具体销售记录,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321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处罚类型:罚款处罚内容:罚款4.2000万元罚款金额(万元):4.200000没收金额(万元):0.000000处罚决定日期:2023-09-1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日期:2026-09-18处罚机关: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金牛靖泸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6L63607494J法定代表人:张林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金市监处〔2023〕51010623000733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金牛靖泸诊所”于2021年10月27日从成都西部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进了91盒“妇科在造胶囊”,生产厂家为: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1005号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8日,有效日期为:2023年3月17日,进价为:42.9元/盒。2022年1月5日患者谭萍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推后,经诊断,确定为月经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6盒、蒲苓盆炎颗粒1盒;2022年2月5日患者郑思源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闭经半年,经诊断为闭经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12盒、调经健胃丸2盒、调经颗粒1盒;2022年3月31日患者沈岚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提前,经诊断为月经先期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使用了妇科再造胶囊6盒、逍遥丸1瓶、益母草1盒;2022年4月3日患者付丽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不调,经诊断为经不调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8盒、益母草颗粒1盒;2022年5月19日患者林可钧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先后不定期,经诊断为月经先后不定期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12盒;2022年6月12日患者吴梓毓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不调,经诊断为月经不调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10盒、当归调经颗粒5盒、强骨生血口服液6盒;2022年6月22日患者黄荔蕊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后期,经诊断为月经后期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10盒、益母草颗粒1盒、妇科调经胶囊1盒;2022年11月16日患者孙本艺到该诊所看病,说是闭经,经诊断为闭经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8盒、逍遥丸1瓶、调经健胃丸2盒;2022年12月30日患者彭小英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不调,经诊断为月经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8盒、妇乐颗粒2盒;2023年1月3日患者赖门芳到该诊所看病,说是月经紊乱,经诊断为月经紊乱病,当时该诊所开了处方,使用的药有:妇科再造胶囊了7盒、更年安胶囊2盒。以上使用的妇科再造胶囊共计87盒,均是2021年3月18日生产,有效日期为:2023年3月17日,都是在有效期内。 2023年5月8日中午一名叫卢娥的患者到该诊所治疗,经该诊所医生诊断,该患者为月经病,医生为其开具处方,处方中开具的药品有:调经健胃丸7袋、四味脾胃舒颗粒45袋、妇科再造胶囊4盒、肖追丸1瓶,共计费用为687元。2023年5月27日患者告知该诊所医生,妇科再造胶囊已经过期2个月了,医生立即叫患者停止服用上述药品,并将过期药品药品召回,患者卢娥退回来共3盒零3板,因为1盒里面是4板,实际上患者卢娥服用了1板,共12颗。 该诊所经查看上述药品,确实已经过期了,该诊所立即进行销毁,该诊所马上将全部费用687元退还给患者,同时积极与患者协商赔偿事宜,2023年6月13日与患者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患者1万元人民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处罚类型:罚款处罚内容:罚款2.0000万元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金额(万元):0.000000处罚决定日期:2023-09-1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日期:2026-09-18处罚机关: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和静县玛姿宝化妆品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827MA78BK1C6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冰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巴静市监处罚〔2023〕132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有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玛露碧”玻尿酸冰肌水3盒,“玛露碧”玻尿酸冰肌原液2盒,韩妃染发膏(葡萄紫)2盒,“柏菲姿”净肤安痘液2盒,“UU束媄”束颜美肌精华液1盒;3.处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合计:5000.00元(伍仟元整)罚款金额:5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8处罚有效期:2024/9/13公示日期:2023/9/13公示截止期:2024/9/1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1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盈信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87298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建秀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16号当事人于2020年09月10日用李某虚假的药师资格证(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401005035965号,身份证号码:******************)备案在广州市盈信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申请表》、《承诺书》、《药师从业风险告知书》(李某)、《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身份证复印件(李某)、《毕业证书》(李某)、药师资格证(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41005035965号)复印件、备案凭证(李某)等许可资料,经我局审批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16982,发证日期2020年09月27日)。我局于2022年11月收到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的《关于后定成等13人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复函显示: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人员名单,经与广东省药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历史证书数据库对比,无后某等13人的相关证书信息。李某的药师资格证(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41005035965号)是虚假的。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67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梦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100020414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胡波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677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广州市梦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原址改建车间未申请变更一案交由本局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经查,广州市梦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发证机关为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获证时间:2018年11月。当事人乳化间东西两侧分为两个车间,当事人于2020年4月将乳化间东侧的灌装间和包装间,改作消毒产品生产车间,并于2020年4月13日办理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粤卫消证字〔2020〕-01-第8070号)》,当事人2022年8月4日申请注销了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之后又将乳化间东侧的灌装间和包装间改回作为化妆品生产车间。经核实,当事人在原址改建车间并未向原发证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369号);证据2.广州市梦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3.广州市梦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询问笔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系统内广州市梦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平面图、广州市梦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我局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2023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458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原址改建车间未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生产许可项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或者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资料。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核,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需要现场核查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鉴于案件查办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且当事人在我局调查前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车间布局已与原审批图纸一致,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西路崔万勇口腔诊所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201MA7784CW9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崔万勇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哈市市监处罚〔2023〕142号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5支、无菌脱脂纱布块25袋、非吸收外科缝线45袋;3.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10000.00元没收金额:79.00元决定机关名称: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7处罚有效期:2026/9/6公示日期:2023/9/13公示截止期:2026/9/1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