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

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且不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兴奋剂目录中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等实施进口准许证管理的药品;临床急需进口港澳医疗器械是指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属于临床急需、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急需药械)。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21页 更新时间:2022-04-18

应用地区:广东省 应用岗位:药品、器械注册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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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医疗器械 使用 申报材料评审要点 (试行) 一、 目的 为明确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医疗器械 使用 申报材料, 规范专家评审环节审查依据, 制定本要点。 二、 适用范围 本要点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医疗器 械使用评审等环节,供指定医疗机构、评审专家参考。 三 、 评审要点 ( 一) 申请报表 1. 《医疗机构申请使用港澳医疗器械基本信息表 》。 评审要点 : ① 根据所提交产品外包装 、 说明书 、 标签等信息 , 核对所申请 医疗器械产品名称 、规格 型号 、 包装规格、 生产厂 、 持证企业 相关信息是否正确一致。 ② 核对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等 信息与医疗机构相关证件信息是否一致。 ③ 确保表格信息完整、 准确 , 若进口 医疗器械 为非英语系外语 , 按实际外语种进行填写 , 文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医疗机构申请使用港澳医疗器械基本情况表 》。 评审要点 : ① 核对所填写 医疗器械 全球上市情况、学术指南 /诊疗规范 是否真实一致 , 核对是否为国际 、 国内专家共识 、 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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