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11页 更新时间:2024-02-08

应用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 应用岗位: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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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 规范 北京市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 检查工作 , 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和 《药品注册 管理办法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 药物临床试验质 量管理规范 》( 以下简称 GCP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 办法(试行 )》 等, 结合北京市实际, 制定本 细则 。 第二条 北京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 构 ( 以下简称试验 机构 ) 备案及开展 以药品注册为目的的 药 物临床试验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GCP 等情况实施 检查、处置等,适用本 细则 。 第三条 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 , 对试验机构开展的检查 分为 日常 监督 检查 、 有因检查 、 其他检查 。 不同类型检查可 以结合进行。 (一 ) 日常 监督 检查是按照 年度检查计划 , 对试验机构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GCP 情况、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的 整改情况等开展的监督检查 。日常 监督 检查应 当 基于风险 , 结合 试验机构 在研临床试验项目情况开展 。 对于 备案后首次 监督 检查 , 重点核实试验机构 或 试验 专业的 备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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