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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 规范 北京市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
检查工作 , 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和 《药品注册
管理办法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 药物临床试验质
量管理规范 》( 以下简称 GCP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
办法(试行 )》 等, 结合北京市实际, 制定本 细则 。
第二条 北京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
构 ( 以下简称试验 机构 ) 备案及开展 以药品注册为目的的 药
物临床试验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GCP 等情况实施
检查、处置等,适用本 细则 。
第三条 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 , 对试验机构开展的检查
分为 日常 监督 检查 、 有因检查 、 其他检查 。 不同类型检查可
以结合进行。
(一 ) 日常 监督 检查是按照 年度检查计划 , 对试验机构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GCP 情况、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的
整改情况等开展的监督检查 。日常 监督 检查应 当 基于风险 ,
结合 试验机构 在研临床试验项目情况开展 。 对于 备案后首次
监督 检查 , 重点核实试验机构 或 试验 专业的 备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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