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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药品 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医疗器械 行政 处罚 行为记分标准
编码 违法行为模式 违反条款
记分标准(单位 :分)
处警告
( 01 )
处罚款或
逾期不改 正
处罚款
( 02 )
情节严
重处罚
款( 03 )
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 04 )
吊销许
可证件
( 05 )
禁止从
业单位
( 06 )
禁止从业
个人
( 07 )
1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
十一条第 二 款第一项 30 40 40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2 (一)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二)未经
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 30 40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3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
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
十三条第一款 30 40 40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4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
十三条第二款 15 40
5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
类医疗器械生产;(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四)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
十四条第 二 款 5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6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
十五条 5 30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7
(一)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
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
淘汰的医疗器械的。(三)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
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
十六条第 二 款第一项 、第三项 、
第六项
30 30 40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8
(一)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二)
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
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
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三)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
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
十六条第 二 款第二项 、第四项 、
第五项
10 20 40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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