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行为记分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为西藏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行为记分标准(征求意见稿)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4页 更新时间:2023-06-26

应用地区:西藏自治区 应用岗位: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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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附件 2: 药品 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医疗器械 行政 处罚 行为记分标准 编码 违法行为模式 违反条款 记分标准(单位 :分) 处警告 ( 01 ) 处罚款或 逾期不改 正 处罚款 ( 02 ) 情节严 重处罚 款( 03 ) 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 04 ) 吊销许 可证件 ( 05 ) 禁止从 业单位 ( 06 ) 禁止从业 个人 ( 07 ) 1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 十一条第 二 款第一项 30 40 40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2 (一)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二)未经 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 30 40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3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 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 十三条第一款 30 40 40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4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 十三条第二款 15 40 5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 类医疗器械生产;(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四)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 十四条第 二 款 5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6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 十五条 5 30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7 (一)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 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 淘汰的医疗器械的。(三)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 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 十六条第 二 款第一项 、第三项 、 第六项 30 30 40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8 (一)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二) 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 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 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三)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 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 十六条第 二 款第二项 、第四项 、 第五项 10 20 40 情节严重 的,禁止 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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