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宝处〔2023〕13202300176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轶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0703282470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陶巍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15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2-04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211651631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宝处〔2023〕132023001765号
当事人:上海轶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032824702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12号4幢430室
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6号2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陶巍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23年6月28日,我局收到举报人的举报反映,上海轶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网站名称:轶德医疗,网址:www.chinaeder.com,ICP备案号:沪ICP备17013152号)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举报网站进行检索,举报属实,该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网页检索、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自2023年3月22日起,当事人为宣传和推广其公司生产的“EM-600A/B外科手术显微镜”医疗器械类产品,在没有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对该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在其公司官方网站“轶德医疗”(网址:www.chinaeder.com,ICP备案号:沪ICP备17013152号)中的“产品介绍--外科手术显微镜系列--EM-600A/B外科手术显微镜”产品介绍网页(网址:www.chinaeder.com/article-item-535.html)页面中发布了有关该医疗器械类产品的广告。该广告内容由当事人委托珍岛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由当事人对外发布,广告费用为1500元。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已主动删除上述广告内容。至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上述产品并未通过该网站进行销售,没有销售量与销售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书证等。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3〕13202300176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交待违法事实,违法时间短,认真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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