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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3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6233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惠党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0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36号
当事人: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3450430H
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对检查记录所涉及产品“首品染发膏(自然黑)”(批号CF130403)留样3盒实施扣押。
《检验报告》(NO:HZCY20230206)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嘉瀛染发膏(29)(批号:BC180402,限用日期:2025/3/18,规格:480ml×2)”产品检出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产品留样3盒。我局对该线索并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检查发现标识为“名称:嘉瀛染发膏01、生产批号:BA100410”的产品留样2盒,未标注限期使用日期。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特殊化妆品,我局对该线索并案调查
“首品染发膏(自然黑)”(批号CF130403)当事人共生产225盒,自检用去1盒,留样3盒,售出221盒,召回0盒,销售价2.8元/盒。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嘉瀛染发膏(29)(批号:BC180402,限用日期:2025/3/18,规格:480ml×2)”产品共192盒,自检1盒,留样3盒,剩余188盒全部售出,召回0盒,售价3.5元/盒。
当事人生产未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限期使用日期的“嘉瀛染发膏01(生产批号:BA100410)”产品950盒,自检用去1盒,留样3盒(其中做实验用去1盒),售出946盒,召回0盒,销售价1.8元/盒。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630元,违法所得618.8元。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涉案货值672元,违法所得658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涉案货值1710元,违法所得1702.8元。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首品染发膏(自然黑)”(批号CF130403)3盒、“嘉瀛染发膏(29)(批号:BC180402,限用日期:2025/3/18,规格:480ml×2)”3盒、“嘉瀛染发膏01(生产批号:BA100410)”2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2979.6元;
三、罚款87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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