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埔市监处罚〔2023〕31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14003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陈丁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2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市监处罚〔2023〕319号
当事人: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59551271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国际生物岛螺旋大道68号合景科盛广场A栋地上第7层01、02单元
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株市监协查〔2023〕1-4号),反馈该局在省级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攸县皇图岭百草大药堂的药品心脑康胶囊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心脑康胶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3年8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从吉林省密之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心脑康胶囊(规格:每粒装0.25g,包装:12粒*4板/盒,批号:20221006,国药准字Z22025480,生产企业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吉林省密之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23年1月9日至6月9日期间用于销售。2023年4月1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药品心脑康胶囊销售给攸县皇图岭百草大药堂,销售数量为60盒,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2310029),检测结果为赤芍含量测定标准为每粒含赤芍以芍药苷(C23H28O11)计,应不得少于0.40mg,检测结果为:0.29mg/粒,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药品心脑康胶囊11910盒,进货价4.3元/盒;已售10239盒,销售价为4.2元/盒至4.94元/盒之间不等,销售总金额45635.29元;召回2164盒,退款金额为9521.44元;剩余库存1671盒,退回供应商3835盒。经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心脑康胶囊货值金额为36113.85元,违法所得为1391.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涉案药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涉案药品有关购进明细、随货同行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拒收单、首营企业资料和首营品种有关资料、同批次的药品检验报告、销售明细、召回药品通知单、短信通知购货单位明细、召回明细、购进退出单、收货证明等。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证据四: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株市监协查〔2023〕1-4号)及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2310029)1份。
上述证据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确认。
本局于2023年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3〕279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心脑康胶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心脑康胶囊过程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91.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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