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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3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乐草元生物医药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11576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苗青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36号
当事人:乐草元生物医药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QDY43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商业中心街7号701;
法定代表人:周苗青
经查明:当事人受乐草元生物医药(广州)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乐草元植物精粹深层发膜”化妆品,生产所需的原料及包装材料由乐草元生物医药(广州)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负责生产,向乐草元生物医药(广州)有限公司收取加工费,乐草元生物医药(广州)有限公司负责产品销售。经查,上述“乐草元植物精粹深层发膜”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535301,备案人为乐草元生物医药(广州)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乐草元生物医药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2年3月6日生产了上述“乐草元植物精粹深层发膜”(批号:GPE003A)共计3,848支,其中自检消耗2支,留样6支,成品入仓3,840支。上述“乐草元植物精粹深层发膜”的原料成本1,381.3元、瓶子成本2,116.4元,外包装纸盒成本769.6元,当事人向乐草元生物医药(广州)有限公司收取了加工费5,772元。鉴此,上述“乐草元植物精粹深层发膜”(批号:GPE003A)按成本价格计算货值金额10,039.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772元。
上述“乐草元植物精粹深层发膜”(批号:GPE003A)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检,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无异议,并已清楚相关复检申请程序和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当事人对已交付至乐草元生物医药(广州)有限公司的3,840支“乐草元植物精粹深层发膜”发出了召回通知,但产品已由乐草元生物医药(广州)有限公司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留样6支已在我局监督下自行销毁处理,当事人生产上述“乐草元植物精粹深层发膜”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No.HZCY20221225)及生产记录等。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乐草元植物精粹深层发膜”(批号:GPE003A),经监督抽检,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上述“乐草元植物精粹深层发膜”(批号:GPE003A)货值金额10,039.3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772元;
二、罚款50,200元。
罚没款合计55,972元。
当事人对已交付的“乐草元植物精粹深层发膜”(批号:GPE003A)3,840支已采取召回措施但无法召回,留样6支已在我局监督下自行销毁处理,因此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上述“乐草元植物精粹深层发膜”(批号:GPE003A)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因此对原料、生产工具及设备不予没收。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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