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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稿)

文档简介: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并处5 万元以 上15 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本基准第三十三条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 十八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专家名称: 山丹
更新日期:2021-11-16
类别:化妆品/政策法规/法律法规
页数:36页
应用岗位:质量负责
应用地区: 安徽省
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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