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概述) 为规范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化
妆品注册、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 》《 化妆品注册 备案 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 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
妆品的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三条(总体要求)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
管理的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注册与备案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
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境内责任人的注册与备案工作
进行监督。
第 四 条(文字和翻译要求)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使用国
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 注册商标、网址 、 专利名称、 境外企业
的名称和地址等 必须使用 其他文字 的 ,以及在我国化妆品监管
法规中已使用的英文缩写简称 ( 如 SPF 、 PFA 、 PA 、 UVA 、 UV B
等 ), 所有其他文字 均应 完整 、 规范地翻 译为中文 , 并将 原 文 附
在相应的 译文 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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