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发布《广西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和《广西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 质量安全负面清单》的通告附件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14页 更新时间:2025-06-19

应用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应用岗位:注册、备案、生产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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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广西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性责任 法规规章依据 法律责任 1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 产。 《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 》第 三十四条第三 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三款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 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调整并公布。 2 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医 疗器械不得继续生产。 《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 》第 六十六条第四 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 四款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 公布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取消备案情况 。被注 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医疗器械不 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3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 合 , 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 不得隐瞒 、 拒绝 、 阻 挠。 《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 》第 七十条第三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三 款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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