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广西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性责任 法规规章依据 法律责任
1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
产。
《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 》第
三十四条第三
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三款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
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调整并公布。
2
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医
疗器械不得继续生产。
《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 》第
六十六条第四
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
四款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
公布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取消备案情况 。被注
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医疗器械不
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3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
合 , 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 不得隐瞒 、 拒绝 、 阻
挠。
《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 》第
七十条第三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三
款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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