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省药品经营企业自主暂停经营行为,维护药品经营秩序,保障药品经营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3页 更新时间:2024-04-15

应用地区:河北省 应用岗位:药品经营企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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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 经营企业暂停经营 监督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药品经营企业 自主暂 停 经营 行为 ,维护药 品经营秩序 , 保障 药品经营质量 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 特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 适用于 对河北 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持有 《 药品经 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 和 零售连锁总部 暂停、 恢复经营行为 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暂停和恢 复经营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 内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暂停和恢复经营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 第四条 企业暂停经营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经营不善而自主决定暂停经营的; (二)经营场所、仓库、人员等暂时无法满足法定要求而暂 停经营的; (三)被行政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正常经营的; (四)企业认为需要暂停经营的 其他 情形。 第五条 企业暂停经营的时间自报告之日算起 ,暂停时限不能 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前 6 个月 。 第六条 企业自主暂停经营的 , 应 向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提交停业报告及承诺书,报告中应 说明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内 暂停经营原因,明确暂停经营时限 ,并承诺停业期间不开展 一切药品经营活动 ( 含药品网上销售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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