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品 经营企业暂停经营 监督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药品经营企业 自主暂 停 经营 行为 ,维护药
品经营秩序 , 保障 药品经营质量 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 特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 适用于 对河北 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持有 《 药品经
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 和 零售连锁总部 暂停、 恢复经营行为
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暂停和恢
复经营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
内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暂停和恢复经营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
第四条 企业暂停经营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经营不善而自主决定暂停经营的;
(二)经营场所、仓库、人员等暂时无法满足法定要求而暂
停经营的;
(三)被行政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正常经营的;
(四)企业认为需要暂停经营的 其他 情形。
第五条 企业暂停经营的时间自报告之日算起 ,暂停时限不能
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前 6 个月 。
第六条 企业自主暂停经营的 , 应 向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提交停业报告及承诺书,报告中应 说明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内 暂停经营原因,明确暂停经营时限 ,并承诺停业期间不开展
一切药品经营活动 ( 含药品网上销售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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