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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做好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
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关
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9 号,以下简称《公
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辖区内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申请及相
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丸剂、散
剂、丹剂、锭剂、煎膏剂(膏滋)、膏药、汤剂等传统剂型;
(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
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为传统中药制剂:
(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
20 号)规定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中药配方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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