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辖区内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38页 更新时间:2024-03-08

应用地区:福建省 应用岗位:中药制剂备案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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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做好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 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关 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9 号,以下简称《公 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辖区内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申请及相 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丸剂、散 剂、丹剂、锭剂、煎膏剂(膏滋)、膏药、汤剂等传统剂型; (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 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为传统中药制剂: (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 20 号)规定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中药配方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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