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
行)〉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8号),规范我省药品上
市后变更管理 ,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含原料药登记人 ,以下统称 :持有人 )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主体责任 , 加强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管的工作衔接 , 根据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和 《 药品注册管理
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7 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明确的,由湖北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 : 省局 ) 负责实施的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及药品生
产场地变更,以及经持有人与省局沟通交流,确认属于备案类的注册事项变更 。
第三条 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
良影响 。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当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
制体系 , 根据有关技术要求 , 结合产品特点 , 经充分研究 、 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
确定变更管理类别,对于备案类变更,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 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备案程序
第四条 药品上市后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包括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
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 ,未在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性文件及附件
载明的事项或不属于注册管理信息内容的 ,不列入药品注册变更管理的范畴 。药
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 , 根据对药品内在质量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 、 中等 、 微小三
类变更 ( 也称为 : 审批类变更 、 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 ) , 持有人应主动开展
药品上市后研究 ,按照现行技术指导原则 ,对变更的等级进行确认并开展相应的
评估和验证 ,属于重大变更的 ,以补充申请的形式提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审评中心 ( 以下简称 : 国家药审中心 ) 审批 ; 属于中等变更的 , 通过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向省局申请备案 ;属于微小变更的 ,以年度报告的形
式报送省局 。 持有人在充分研究 、 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 , 仍无法确定变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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