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区药品 ( 含医疗器械 、化妆品 , 下同 ) 安全信用体系 ,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药品监管机制 ,强化药品安全责任主体诚信行为 ,促进
我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疫苗管理法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市场监督
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 市场监
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 广西公共信
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 结合我区药品监管实际 ,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包括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 、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 信
用修复以及信用激励和约束等。
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国家和我区有关文件对药品安全信用管理有新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安全信用是指药品安全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
活动中遵守药品安全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药品安全信用主体包括在我区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自然人 、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依法归集的可用于识别、分析 、
判断药品安全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包括药品安全公共信用信息
和药品安全市场信用信息。
药品安全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
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
药品安全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 、 药品行业协会 、 商会和其他对交
易服务对象实施信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在生产经营
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依法获取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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