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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 , 推动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向连锁化 、 规
模化 、 规范化发展 ,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 根据 《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
办发〔 2016 〕 1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
干意见 》( 国办发 〔 2017 〕 13 号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
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 云政办发 〔 2017 〕 107 号 ) 及国务院关于 “ 放管服 ” 改
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 2016 年 1月 1日以后新开办或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 必须严格执行 《 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的规定 :“ 企业法定
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
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
二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按照 《 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 见附件 1)“ 八
统一 ” 标准开展连锁经营 , 可将药品委托给经省局按照 《 云南省药品批发企业代储代
配服务有关规定 》(见附件 2)确认具备代储代配服务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储存 、
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再另设药品仓库。
三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 、重组等方式 ,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药店 。
连锁企业兼并 、 重组时 , 仅整体变更经营主体 , 其经营场所 、 注册 ( 仓库 ) 地址 、 质
量管理体系、人员等未发生变化,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但必须符合 “ 八统一 ”
标准的要求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GSP 认证证书 》 变更期间 , 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 ,
并按变更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 、鼓励药品批发企业按照 《 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 见附件 1)“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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