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推动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向连锁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7号)及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技术指导 文书页数:4页 更新时间:2023-07-27

应用地区:云南省 应用岗位:药品零售企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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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 , 推动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向连锁化 、 规 模化 、 规范化发展 ,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 根据 《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 办发〔 2016 〕 1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 干意见 》( 国办发 〔 2017 〕 13 号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 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 云政办发 〔 2017 〕 107 号 ) 及国务院关于 “ 放管服 ” 改 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 2016 年 1月 1日以后新开办或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 必须严格执行 《 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的规定 :“ 企业法定 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 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 二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按照 《 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 见附件 1)“ 八 统一 ” 标准开展连锁经营 , 可将药品委托给经省局按照 《 云南省药品批发企业代储代 配服务有关规定 》(见附件 2)确认具备代储代配服务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储存 、 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再另设药品仓库。 三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 、重组等方式 ,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药店 。 连锁企业兼并 、 重组时 , 仅整体变更经营主体 , 其经营场所 、 注册 ( 仓库 ) 地址 、 质 量管理体系、人员等未发生变化,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但必须符合 “ 八统一 ” 标准的要求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GSP 认证证书 》 变更期间 , 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 , 并按变更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 、鼓励药品批发企业按照 《 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 见附件 1)“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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