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胶敷料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分类编码为14-10-04项下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凝胶敷料产品,以无菌形式提供,或以非无菌提供的痔疮凝胶敷料。本指导原则中所述凝胶敷料产品通常为成胶物质与水组成的定形或无定形凝胶敷料,可含有缓冲盐,不具有药理学作用,所含成分不可被人体吸收。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技术指导 文书页数:25页 更新时间:2023-07-07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注册审查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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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附件 10 凝胶敷料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进行凝胶敷料产品的注册申报提 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 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凝胶敷料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的内容是否适用。若不 适用,需详细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 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 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 有能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 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 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 制定 , 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 , 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分类编码为 14-10-04 项下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凝胶敷料产品 , 以无菌形 式提供,或以非无菌提供的痔疮凝胶敷料。本指导原则中所述 凝胶敷料产品通常为成胶物质与水组成的定形或无定形凝胶敷 料,可含有缓冲盐,不具有药理学作用,所含成分不可被人体 吸收。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含有活性成分或能释放活性物质 /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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