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批-延续)

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的,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药监局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在市药监局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文书类别:药品/申报资料/其他 文书页数:9页 更新时间:2023-05-26

应用地区:北京市 应用岗位:行政许可 法规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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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审批服务部门 名称: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 ( 010-89150290 )、 窗口咨询 ( 北 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 (六里桥 西南角 )综合窗口) (二)申请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三)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批 -延续 (二)事项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 292 号令)第 十七条规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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