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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注册程序
(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危害,确保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尽快完成审
批 , 根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
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
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国药监械注〔 2021 〕 54 号)等法规
和规章文件,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且
在本省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虽在本省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
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第二类医疗器
械应急注册。
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
量管理体系核查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急生产许可参照本
程序实施。
第三条 省局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储
备供应实际,按照本省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有关要求适时启动应急
注册程序,开通应急审批通道,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 , 省局按照 “统一指挥 、 早期介
入 、 随到随审 、 科学审批 ”的原则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所需第二类医疗器械实施应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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