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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 品 注册 审评结论争议
决 程序 (征求 意见稿)
第一条 【依据 】为规范药品注册技术审评 结论 争议
决 工作 , 根据 《 药品注册 管理办法 》( 征求 意见稿 ), 制定本
程序。
第二条 【适用 范围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以下简称 “申请
人 ”)对 国家 药品 监督 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以下 简称 “药审
中心 ”) 作出的不予通过的技术审评 意见 持有异议而提出 申诉
的 ,适用本 程序 。
第三条 【定义 】申诉是指申请人对 药审 中心 作出 的 不
予通过的 审评结论提出 申诉 , 请求重新作出审评结论的过程。
争议
决是指药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申诉意见后 , 针对
有争议的技术审评结论 , 组织进行 综合 评估和专家咨询委员
会论证,形成最终技术审评结论的过程。
申诉应针对技术审评结论中有异议的事项提出并说明
理由 , 其内容仅限于 原 申请 事项及原 申报 资料 , 不应包括新
的试验数据或对原有数据的重新分析整理等。
第四条 【沟通 】 争议
决是审评 程序 的重要环节 , 药审
中心 在 审评过程 中应加强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 交流 , 有效化
争议 技术问题。
第五条 【原则 】 争议
决工作应当遵循依法 、 科学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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