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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医疗器械注册自检工作规 定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规范注
册申请人注册自检工作,确保医疗器械注册审查工作有序开
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
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 规定 。
一、自检能力要求
(一) 总体要求
对于注册时 开展 自检的, 注 册申 请人应当具 备自 检能
力, 并将自检工作质量管理纳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
系 ,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和设施 ,具有相
应质量检验 部门 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检验过程控制,确
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并对自检报告负主
体责任。
(二) 检验能力要求
1. 人员要求。 注册申请人 应当具备与所开展检验活动相
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专职检验
人员, 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企业从
业。
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和数量应当与产品检验
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
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检测操作技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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