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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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8页 更新时间:2020-07-17

应用地区:广东省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者 法规依据: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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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一 ) 发布时间: 2018 -09 -18 17:05:0 0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 局 为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科创中心国家战略,全面贯彻党的 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 革,建设健康中国,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 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了《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实施方案》制定的依据? 《实施方案》 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 2017 〕 42 号,以下简称“ 42 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 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8 〕 13 号,以下简称“ 13 号 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同意开展医 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批复》(国药监函〔 2018 〕 42 号)。 2、医疗器械注册人试点制度有哪些改革措施? 主要实施了五项改革内容 : 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直接委托 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 产样品、产品。允许广州市、深圳市和珠海市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生产样 品,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在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和能力时可以自行生产,不 具备时可以委托生产,鼓励注册人专注于提高产品研发和技术更新能力。 二是允许注册人多点委托生产。注册人在获批首家生产后,可以再委托其 他生产企业生产。对于多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应列明全部受托生产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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