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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体外经皮起搏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体外经皮起搏产品(简
称 “产品 ”) 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 , 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
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产品的一般性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其
具体特性 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 ,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
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并依据其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
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
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
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 详细的研
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
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
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 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 体外经皮起搏产品 ,可进行 体外经皮起
搏 治疗。
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产品 的管理类别为 Ⅲ 类,一
级产品类别为 08 -03 ,是用于心脏的治疗、急救装置。
本指导原则所述的产品由执业医生控制和操作,包含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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