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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产品不良事件
风险评价指导原则
1. 前言
为指导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注册人)
开展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评价 工作 , 依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
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 1 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所称注册人与《办法》中所称医疗器械
上市许可持有人内涵相同。
本指导原则 是对医疗器械 风险评价工作的一般要求,对 其中
未涉及的具体 问题应当从实际出发研究确定。同时,随着 法规的
完善, 监管需求的变化,科学技术的发展, 以及 注册人对医疗器
械风险认识的 不断 积累,本指导原则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2. 适用范围
本 指导原则 适用于 注册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
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帮助 其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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