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体外诊断
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应
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 本 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
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
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
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
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
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
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
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 其申请的过程。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
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文件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
者
国家局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 总 局
发布时间 2014 年 7月 30 日 实施时间 2014 年 10 月 1日 状态 现行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