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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珍堂巴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粉葛(批号:18110901)、淫羊藿(批号:19051902)、醋没药(批号:17100302)经临汾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为劣药。该公司在对醋没药(批号:17100302)的检验过程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测定、挥发油含量测定检验日期与PTHW电热套(编号:030214-02)使用记录不相符,系检验人员记录不及时造成;在对淫羊藿(批号:19051902)薄层鉴别图谱套用批号为17070301的淫羊藿图谱。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