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燕窝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在12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医药代表的院内推广行为,核心理念是坚持落实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管理的主体责任,这与新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一脉相承——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对于药品的全流程承担管理责任。《管理办法》实施后,小编认为应准确把握一下几个重点问题:
第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有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三点讲到持有人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第十三条第三点则规定医药代表本人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这就意味着,一些公司在考核业绩时将销售业绩挂钩来激励员工,这种行为不再被允许。企业应该考虑设置多维度的业绩指标考核方式,比如以团队为单位设置业绩指标等。
第二,关于“医药代表”的定义,医药代表不是只针对职务名称为“医药代表”的人员而言,而是指需要开展学术推广活动的人员。只要这些人员在医疗机构开展推广学术活动时,医疗机构能在备案平台内核查到医药代表的备案信息即可。如果没有在备案平台内核查到相关人员的信息,医疗机构可以不允许其开展学术推广活动。
第三,关于一个医药代表是否可以同时推广多家公司的产品,多个MAH可以对同一个医药代表进行备案,但每个医药代表的备案号是唯一的,一个备案号下可以有多份由不同公司上传的备案信息表,备案信息表的内容与签订的授权书的内容一致。另外,同一个医药代表在推广同一家公司的不同产品时,只需备案一次。
第四,在新的政策背景下,医药代表需要具备至少四方面的知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医学和药学相关知识、产品相关知识。在这一诉求之下,仍然局限于带金销售、客情销售的医药代表,或将面临淘汰。
药品销售合规、医药代表合规是药企保持持续增长和生存的不二法则。专注专业,才能打造出强大的医药销售团队。随着备案制的实施,医药代表的定位将回归学术,职业价值也会被重塑和调整,不能只有“推销手段”而没有学术推广能力。广大制药企业应加强医药代表队伍的专业化训练,在药物创新和合规推广方面做出投入的药企,会有更多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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